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张行复第87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城东)不罚决字字〔2021〕8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秦某某殴打他人行为。
申请人称:2021年8月25日21时许,在为秦某某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秦某某在后座用硬物砸到本人头部,停车后继续追打本人(监控视频为证),造成本人头部受伤(当晚已去澳洋医院处理),本人当即报警,城南派出所出警,后转至城东派出所处理,当晚本人去澳洋医院处理伤情,秦某某被带至城东派出所,本人在澳洋医院住院两天,后至城东派出所录口供,并提供当日代驾行程及录音证据,城东派出所即让本人回去等通知处理,期间没有任何人联系我,过了大概半个月左右城东派出所通知我去交医药费单据,然后又让我回去等,又过了大概一个多月,让我去派出所,给了我一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本人对城东派出所在处理本次事件的过程感到十分不解,处理全程未调解,也没有见到打人者秦某某,说是证据不足,难道录音、视频以及本人头部伤势证明都不是证据吗?本人希望政府能够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还我一个公道,在现在的和谐社会中,打人者就这样能置身事外,打人者能够不用付一点责任么。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张公(城东)不罚决字字〔2021〕8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不予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8月25日21时许,张某某报警称其为他人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车辆行驶到张家港市杨舍镇新农路与暨阳湖大道路口处时,被秦某某殴打。我局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置,经询问报警人张某某,其现场指认秦某某采用烟灰缸砸的方式殴打自己头部右后侧太阳穴位置,秦某某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殴打行为。因张某某称需要前往医院就医,我局民警先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秦某某带至城东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因秦某某称自己身体不适,我局民警联系120救护车将秦某某送至医院救治。8月26日,我局城东派出所受理张某某被殴打案。当日,秦某某、张某某先后前往城东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秦某某仍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殴打张某某的行为,张某某指认秦某某采用硬物砸的方式殴打自己头部右后侧太阳穴位置,并要求公安机关对秦某某依法处理;民警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拍照固定,经查看,未发现明显外伤;民警对秦某某持有的车牌为苏E008YW汽车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车内有烟灰缸及其他用于砸人的硬物;民警接受张某某提供的代驾订单情况截图、病历资料等书证。9月14日,民警调取代驾公司后台录音资料,后于10月22日再次传唤询问秦某某,其仍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殴打行为。经调查查明,2021年8月25日21时许,张某某报警称其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在行驶到张家港市杨舍镇新农路与暨阳湖大道路口处时,被秦某某殴打,经调查,秦某某殴打人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秦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检查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本案中,张某某指认秦某某采用硬物砸自己头部右后侧太阳穴位置,但秦某某拒不承认,经调查仅有张某某单方面的指控,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秦某某对其实施了殴打。我局经审批于2021年10月24日依法对秦某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本案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因秦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对秦某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本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1年8月25日21时许,张某某报警称其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新农路与暨阳湖大道路口处被他人殴打。我局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置,现场询问双方当事人,因张某某称需要前往医院就医,我局民警先将秦某某带至城东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因秦某某称自己身体不适,我局民警联系120救护车将秦某某送至医院救治。8月26日,我局城东派出所受理张某某被殴打案。当日,我局民警传唤自行到所的嫌疑人秦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依法履行通知家属及保障被传唤人饮食及休息的义务;对张某某询问并制作报案笔录;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对秦某某持有的车牌为苏E008YW汽车进行检查;接受张某某提供的代驾订单情况截图、病历资料等书证。9月14日,民警调取代驾公司后台录音资料,后于10月22日再次传唤询问秦某某。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四、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申请复议称:“处理全程并未调解,也没有见到打人者秦某某”的理由不成立。公安机关开展治安调解工作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中秦某某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殴打行为,且根据申请人8月26日的询问笔录,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未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本案不存在进行治安调解的条件,且治安调解不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申请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我局于2021年10月24日作出的张公(城东)不罚决字字〔2021〕8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1份;2.呈请延长案件办理期限报告书1份;3.张公(城东)不罚决字字〔2021〕8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1份;5.抓获经过2份;6.情况说明1份;7.传唤证1份;8.呈请传唤报告书1份;9.对秦某某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10.对秦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11.传唤证1份;12.呈请传唤报告书1份;13.对秦某某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14.对张某某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15.对张某某询问笔录1份;16.检查证1份;17.呈请检查报告书1份;18.检查笔录及照片各1份;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截图各1份;20.对张某某外伤情况检查照片1份;2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就医记录各1份;22.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1份;2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各1份;24.录音资料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各1份;25.所内治安监控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各1份;26.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2份;27.送达回执2份;28.户籍信息表2份。
经查:申请人张某某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e代驾)的兼职代驾人员。2021年8月25日21时许,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新农路与暨阳湖大道路口处提供代驾服务时被人殴打。民警赶到现场后,申请人指认其代驾车辆苏E008YW的车主秦某某用一硬物砸了自己右后侧太阳穴。2021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对该殴打他人案受案调查。随后,被申请人传唤秦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并制作笔录,收集了案件相关证据。2021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城东)不罚决字字〔2021〕8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秦某某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秦某某不予处罚。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1份;2.呈请延长案件办理期限报告书1份;3.张公(城东)不罚决字字〔2021〕8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1份;5.抓获经过2份;6.情况说明1份;7.传唤证1份;8.呈请传唤报告书1份;9.对秦某某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10.对秦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11.传唤证1份;12.呈请传唤报告书1份;13.对秦某某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14.对张某某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15.对张某某询问笔录1份;16.检查证1份;17.呈请检查报告书1份;18.检查笔录及照片各1份;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截图各1份;20.对张某某外伤情况检查照片1份;2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就医记录各1份;22.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1份;2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各1份;24.录音资料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各1份;25.所内治安监控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各1份;26.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2份;27.送达回执2份;28.户籍信息表2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指认秦某某在车内用一硬物砸了其头部,但秦某某在两次询问笔录中均不承认自己殴打了申请人,车内录音及治安监控视频无法反映秦某某在车内殴打了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对苏E008YW汽车车内检查后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用于殴打的硬物。综合全案证据,仅凭申请人的陈述不能证实秦某某实施了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秦某某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本案中秦某某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实施治安调解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关于“处理全程未调解”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张公(城东)不罚决字字〔2021〕8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