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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01-24 14:58:57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张行复第90

 请 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三兴)行罚决字〔20215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11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加大对朱某某的处罚。

申请人称朱某某2019年开始反复多次使用手机在互联网上通过抖音发布带有垃圾等字样及视频,公然对申请人进行侮辱。本人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报案几次,于2021.10.12张家港市公安局对朱某某处以二百元的处罚决定。本人对该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应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于此次处罚太轻,根本没有起到惩戒的效果,就在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被处罚人朱某某又在2021.10.30抖音上公然对申请人再次诽谤侮辱,申请人现在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强烈要求对屡教不改的朱某某加大处罚力度,前后并罚建议给予朱某某15日拘留、1000元罚款以起到法律的震慑目的,同时也能对申请人的名誉保护及不再受其侵犯,望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张公(三兴)行罚决字〔20215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手机截图12张;3.接处警信息及证明5张;4.照片4张;5.举报信1份;6.2020)苏民申4378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1924日,我局三兴派出所接到钱某某报警称,其在抖音上被一个名叫×××××××的人发布带有垃圾字样的视频对其进行侮辱,并怀疑此人是朱某某。三兴派出所于2021925日对钱某某被公然侮辱案受案调查。20211011日,民警至本市乐余镇对朱某某进行查找时并未找到,民警遂电话联系朱某某,当日1720分许,朱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调查。经调查查明:20219月期间,朱某某使用手机在互联网上通过××××××××××抖音账号,发布带有垃圾字样的视频,公然对钱某某进行侮辱。以上事实有朱某某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20211012日,我局认定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朱某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二、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办案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该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中,朱某某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查证属实,且具有主动投案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朱某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该案于2021925日及时受理,1011日违法嫌疑人朱某某到案接受调查,1012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朱某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经审核审批,依法对朱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办案程序合法。三、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称本次处罚太轻,应对朱某某加重处罚,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根据朱某某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主动投案情节等因素综合考量,行政处罚裁量并无不当。申请人还称朱某某在被处罚之后,又于20211030日在抖音上对其诽谤侮辱,要求前后并罚,给予朱某某拘留处罚。该诉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可以另行报案处理。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张公(三兴)行罚决字〔2021559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1份;2.张公(三兴)行罚决字〔20215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抓获经过4份;6.呈请传唤报告书2份;7.传唤证2份;8.朱某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9.朱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1份;11.手机照片3张;12.发还清单1份;13.钱某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14.钱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16.截图11张;17.视频2段;18.传唤通知情况表2份;19.送达回执2份;20.代缴罚没款委托书、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1份;21.身份信息2份;22.预防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书2份。

经查:案外人朱某某与申请人钱某某此前存在借贷纠纷。20219月期间,朱某某通过手机在抖音上公开发布带有垃圾字样的视频,对钱某某进行侮辱。202192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昵称×××××××的抖音用户在抖音上公开发布带有垃圾字样的视频对其进行侮辱,且怀疑该用户为朱某某2021925日,被申请人对该案受案调查。20211011日,民警在张家港市乐余镇查找朱某某未果,后电话联系到朱某某,其于当日下午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申请人传唤朱某某进行询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张家港市通过抖音公然侮辱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随后收集了本案相关证据。20211012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三兴)行罚决字〔20215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因其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罚款二百元。当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1份;2.张公(三兴)行罚决字〔20215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抓获经过4份;6.呈请传唤报告书2份;7.传唤证2份;8.朱某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9.朱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1份;11.手机照片3张;12.发还清单1份;13.钱某某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14.钱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16.截图11张;17.视频2段;18.传唤通知情况表2份;19.送达回执2份;20.代缴罚没款委托书、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1份;21.身份信息2份;22.预防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书2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中,朱某某通过抖音公开发布带有侮辱申请人字眼的视频,主观上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客观上以辱骂方式实施了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受案调查后,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朱某某处罚款二百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关于申请人所称朱某某再次在抖音上对其进行诽谤侮辱,要求被申请人对朱某某前后并罚加重处罚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朱某某20211030再次发布涉嫌侮辱诽谤的视频,该行为发生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后,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可以另行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张公(三兴)行罚决字〔202155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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