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张行复第94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张家港市锦丰镇永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锋,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582198154607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