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张行复第64号
申 请 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0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1)第0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建发泱誉项目工程所有规划验收核实合格单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制科申请公开“建发泱誉”项目工程所有规划核实合格单,并加盖贵局公章提供日期,验收经办人签字。申请人2021年9月29日收到贵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份,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单两份。经本人核实查看,对“建发泱誉”6幢15幢20幢26幢31幢没有显示出来。况且这五幢楼已经有业主住了进去并进行装修。所以本人对两份合格单难以相信,有伪造的样子。对某公司的竣工测量报告没有加盖公章和法人私章。所以以上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特发此合格单。况且没有标明贵局的核准的项目容积率,绿化率指标值,“建发泱誉”的项目最终验收时的实际绿化率指标值,工程的实际容积率,物业用房及社区卫生用房的现实位置和建筑面积。核准的项目,物业卫生等公共用房实际位置,占地面积和实际面积,也没有在验收单上显示出来。本人对此事不满意,要求上级政府部门责令重新做出答复告知本人,要求提供某公司(资质等级证书一份),法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处理基本经过。2021年9月17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范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申请公开“建发泱誉项目工程所有规划核实合格单”。接到前述申请后,答复人及时予以受理。答复人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了张资规依复(2021)第0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相关规划核实合格单书面提供给申请人范某某。前述答复书及附件也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范某某。二、答复人告知信息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1年9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告知书。答复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定期限,程序合法。三、答复人告知信息内容准确。申请人申请“建发泱誉项目工程所有规划核实合格单”。经审查后,答复人已向申请人提供了张规核第20201059号、张规核第20201016号《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单》。关于申请人所称“建发泱誉6幢、15幢、20幢、26幢、31幢没有显示出来”。经核实,《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单》与建发泱誉项目涉及的《张地2012-A23-A-2地块方案总平面图》显示楼号一致,未有遗漏,且《张地2012-A23-A-2地块方案总平面图》已于2021年8月9日向申请人提供。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张资规依复(2021)第064号答复书及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单》;3.EMS快递凭证及签收记录;4.张资规依复(2021)第045号答复书及附件。
经查:申请人范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建发泱誉项目工程,所有规划核实合格单并加盖贵局公章并提供日期,经办人签名。”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张资规依复(2021)第0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建发泱誉项目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单(张规核第20201016号、张规核第20201059号)复印附后”。该答复书于2021年9月28日交邮,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对涉及“建发泱誉”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合格单进行了核查,查明被申请人处共保存相关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单四份,编号分别为张规核第20201016号、张规核第20201020号、张规核第20201059号、张规核第20201071号。其中,张规核第20201016号和张规核第20201059号规划核实合格单已提供给申请人,且提供的复印件与留存的规划核实合格单内容一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张资规依复(2021)第0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3.EMS快递凭证及投递记录;4.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单4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9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建发泱誉项目工程所有规划核实合格单”,被申请人仅提供了部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单,对于未提供的没有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未提供的规划核实合格单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答复内容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1)第0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范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