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张某甲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2022〕张行复第111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11-04 14:36: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张行复第111号

申 请 人:张某甲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塘市)行罚决字〔2022〕2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张公(塘市)行罚决字〔2022〕2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7月29日晚,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地某幢某室内的赌博案中,本人在本案中,没有直接参与赌博,没有出资1分钱参与,被收缴的5200元“赌资”系本人几个月的退休工资,用于家庭日常支出的现金。2022年7月29日晚,我被熟人须某某忽悠并由她带我去的,去前须某某仅说带你去一个地方玩,途中,先乘坐须某某的两轮电动车,至栏杆桥,又等着转乘一辆不明身份人的汽车,至目的地后,又有一个人下楼领着我们一起上楼。当时,我对来的地方、来干吗都是浑然不知的。也不懂这些人在用何种方式赌博,更没有参与赌博。本案中,本人是被别人骗了,可算是“受害人”。本人家庭情况比较特殊,丈夫常年在外地工作,本人的父母已故,我带着两个儿子生活,其中次子还未成年。因本案处罚决定中“处行政拘留十一日”被执行,我两个儿子的日常生活将陷入困境。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张公(塘市)行罚决字〔2022〕2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张某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7月29日晚,塘市派出所接报警举报称,有人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地某幢某室进行赌博。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即赶赴现场处置。经现场检查,办案民警在某地某幢某室房间内查获涉嫌赌博的违法嫌疑人肖某某、张某乙、陈某甲、赵某某、陈某乙、张某甲等二十一人,现场查获涉嫌赌资以及赌博工具筒子麻将牌、骰子等物证。当日,塘市派出所即对肖某某、张某乙等人涉嫌赌博案受案调查。受案后,办案民警依法将涉嫌赌博的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依法扣押现场涉嫌赌资、赌博工具。经查,2022年7月29日晚,张某甲伙同他人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地某幢某室内,采用筒子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张某甲持有的赌资人民币5200元。以上事实有张某甲等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2022年7月30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张某甲持有的赌资五千二百元。我局对张某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本案中,张某甲参与聚众赌博,赌资较大,情节严重,且张某甲曾在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张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2年7月29日,我局塘市派出所对肖某某、张某乙等人涉嫌赌博案受案调查。受案后,办案民警依法将涉嫌赌博的肖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对现场涉案物品进行扣押。调查结束后,我局依法对张某甲进行处罚前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经审批于2022年7月3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张某甲宣布送达,办案程序合法。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其没有参与赌博,不应对其处罚也不能收缴其五千二百元现金,该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涉案人员彭某甲、蒋某某、钱某某等人均指认张某甲参与赌博,且张某甲在其询问笔录中称“去赌钱的时候,我带了5000多元钱去的”、“我也挤进去在天门押了100元”,对其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另外办案民警对张某甲进行处罚前告知时,张某甲亦未提出陈述与申辩。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我局于2022年7月30日作出的张公(塘市)行罚决字〔2022〕2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1份;2.呈请检查报告书、呈请扣押报告书各1份;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1份;4.呈请收缴报告书1份;5.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1份;6.集体通案笔录1份;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8.呈请更正报告书、更正通知书各1份;9.收缴物品清单1份;10.张某甲、蒋某某、钱某某、彭某甲、须某某、肖某某、蔡某某、程某某、陈某乙、彭某乙、梁某某、汪某某、陈某甲、赵某某、秦某某的询问笔录;11.检查证、检查笔录与现场照片各1份;12.张某甲证据保全决定书与清单各1份;13.罚没款收据与银行缴款书各1份;14.代缴委托书1份;15.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1份;16.传唤通知家属情况表1份;17.送达回执1份;18.张某甲前科1份;19.视听资料说明书与光盘各1份;20.户籍资料1份。

经查:2022年7月29日晚,张家港市公安局塘市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警力至本市杨舍镇某地某幢某室查处涉赌违法行为。民警于现场发现申请人张某甲,扣押其涉嫌赌资5200元。塘市派出所当日受理赌博案件进行调查。2022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塘市)行罚决字〔2022〕2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张某甲实施了赌博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收缴赌资五千二百元的决定,并于当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3月14日,张某甲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塘桥派出所处罚款二百元。

又查明,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塘市)行罚决字〔2022〕2940-1号更正通知书,将张公(塘市)行罚决字〔2022〕2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钱某某”更正为“张某甲”。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2.呈请检查报告书、呈请扣押报告书各1份;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4.呈请收缴报告书;5.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6.集体通案笔录;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8.呈请更正报告书、更正通知书各1份;9.收缴物品清单;10.张某甲、蒋某某、钱某某、彭某甲、须某某、肖某某、蔡某某、程某某、陈某乙、彭某乙、梁某某、汪某某、陈某甲、赵某某、秦某某的询问笔录;11.检查证、检查笔录与现场照片各1份;12.张某甲证据保全决定书与清单各1份;13.罚没款收据与银行缴款书各1份;14.代缴委托书;15.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16.传唤通知家属情况表;17.送达回执;18.张某甲前科;19.视听资料说明书与光盘各1份;20.户籍资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故被申请人对发生在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江苏省公安厅苏公规〔2019〕1号《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参与聚众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陈述其下注参赌、多名证人的证言也反映其在天门位置处下注参赌,上述证据均直接证实了张某甲参与赌博的情况。申请人张某甲参与聚众赌博,涉及赌资5200元,且其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收缴赌资五千二百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被申请人在对张某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决定前告知、审批等程序,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张某甲提出其没有直接参与赌博,没有出资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张公(塘市)行罚决字〔2022〕2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点击收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