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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医保信息系统正式独立运行

来源: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1-10-18 14:18:03访问量:字体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总体工作安排要求,自2021年10月11日起,市医保信息系统正式独立运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业务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划转至医保经办机构经办。近期,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注的参保征缴、医保待遇等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企业职工医保征缴及相关业务问答

一、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单位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每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设定。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单位缴费比例定为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0.8%(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同时,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答:新成立用人单位自设立之日3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各区镇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及港城大厦医保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办理。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材料如下: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实现联办建立登记的企业可不提供);

2.《张家港市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开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首次新参保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信息;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三、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的申报期是什么时间?

答: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的申报期,统一为每月11日至次月6日。用人单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日前办结用工参保业务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用人单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日前办结退工停保业务手续的职工,不列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对象。

四、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办理渠道?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其职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职工因调动、工作变动、死亡、出国定居、参军、退休等发生的参保状态改变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渠道如下:

1.网上办理:

(1)登录张家港医保企业服务平台(网址:http://12333.zjg.gov.cn/)

登录该网址后点击“医保企业服务平台”后可跳转,在跳转后的页面点击链接即可跳转。

(2)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jszwfw.gov.cn/)在线申请办理。

网报平台操作相关问题咨询电话:051255605180

2.窗口办理:各区镇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及港城大厦医保服务大厅。

五、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如无法提供,亦可通过死亡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六、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如何征收?

答: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至开户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费款协议,税务部门每月11日-25日进行征收。缴费单位应提前在签约账户存足相关医保费款,以免因扣缴失败影响职工医保待遇。

七、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中断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对职工医保待遇有影响吗?

答: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中断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冻结个人账户,并依法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承担:

1.因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等原因造成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2.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该单位职工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对应期间的医疗费用。

十、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3.在苏州大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自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十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医保缴费年限不够,可以申请补缴吗?

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低于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基数的5%乘以不足缴费年限计算补缴金额,一次性补足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每一缴费年度的补足缴费基数由上级医保部门公布。

2021年度一次性补缴年度月基数6862元,补缴比例5%,补缴金额为每月343.10元,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25日前到农行、张家港农商银行各网点完成查缴或通过微信“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自主查缴。

十二、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如何查询医保缴费情况?

答:用人单位可通过张家港医保企业服务平台查询单位缴费情况,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打印《税收完税(费)证明》。

参保职工可通过“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微信服务号中的“综合查询”—“缴费查询”自主查询或至医保窗口查询医保参保缴费信息。

十三、因9月、10月业务申报期调整,涉及用人单位未正常申报和扣款的怎么办?

答:1.用人单位已按时申报,未正常扣款,事后予以足额缴纳的,视同连续正常缴费,参保职工在补缴对应月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2.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事后补申报且补缴到账的,视同连续正常缴费,参保职工在补缴对应月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注:以上只针对申报期为9月、10月两个月。

十四、因9月、10月业务申报期调整,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员,如何办理医疗保险费退费?

答:至医保局服务大厅(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主楼一楼)发起退费申请,经审核后多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准予退还,如参保人员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已经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注:以上只针对申报期为9月、10月两个月。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保征缴及相关业务问答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

1.本省户籍;

2.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

3.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1.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公布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2.2021年7月1日开始,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基数为3800元/月,缴费比例9%,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5元/月,合计347元/月。

三、税务部门征收后,灵活就业人员业务申报期是什么时间?

答:1.灵活就业人员,如需缴纳当月医疗保险费的,应在每月25日前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在当月缴费成功的,从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6日至月底参保的,次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如需暂停缴纳当月医疗保险费的,应在每月20日前办理医疗保险中断手续。中断成功不再代扣当月医疗保险费。每月21日至月底中断的,次月起不再代扣医疗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中止或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人或者家属应当及时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办理中止手续: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为全日制职工的;

(2)原本省户籍人员户籍迁出本省的且不符合外省户籍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参保条件的;

(3)参军或者入读全日制学校的;

(4)被判刑并收监执行的;

(5)离境定居临时终止户籍关系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港澳台居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死亡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家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3.对丧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后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中止或者终止其参保关系,违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如何设置?

答: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加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在苏州大市行政区域内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待遇等待期内,中断缴费后再续缴的,视作首次参保,待遇等待期重新计算。苏州大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的待遇等待期可合并计算。

3.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待遇等待期内不可使用。

4.在苏州大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不设置待遇等待期,从参保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中断缴费或未及时缴费,医保待遇会有影响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冻结个人账户,并依法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七、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八、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3.在苏州大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自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九、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中断手续?

答:1.线上办理(只限在张家港市有过参保记录的人员):关注“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掌上大厅—在线办事,选择灵活就业参保/中断。

2.线下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等相关证件资料,至各区镇经办服务大厅及港城大厦医保局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办理。

十、税务部门征收后,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1.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完成缴费:

(1)代扣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可到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签订代扣缴费协议,委托银行扣缴保费。每月21~26日为医疗保险集中扣款期,请在每月25日前将足额保费存入签约扣款的银行账户中。(优先推荐代扣)

(2)自主缴费:参保人员每月在税务代扣征收期以外时间,通过微信“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或至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 张家港农商银行、农行)窗口缴费。

2.截至2021年9月底正常参保的张家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原协议自动转换为税银协议,以后每月仍在原银行卡中扣款缴费。

3.缴费人如需变更或解除扣款协议的,到经办银行柜面办理。

注:委托银行代扣缴费仅适用于当月保费,其他保费(包括以前月度欠费、政策性补缴、退休一次性补缴等)应使用经办银行柜面缴费或线上缴费方式。缴费有关业务可拨打张家港市税务局特服号96888740。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如有中断是否可以补缴?

答: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费的,可以在自然年度内申请补缴,可持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等相关证件资料,至港城大厦医保局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办理补缴申报。申报完成后通过自主缴费方式完成缴费。

2.自然年度内补缴的,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月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对应期间的医疗费用。

十二、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医保缴费年限不够,如何处理?

答:1.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低于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基数的5%乘以不足缴费年限计算补缴金额,一次性补足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每一缴费年度的补足缴费基数由上级医保部门公布。2021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一次性补缴年度月基数6862元,补缴比例5%,补缴金额为每月343.10元,可通过自主缴费方式完成缴费,补缴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医保退休待遇。补缴金额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医保退休补足年限费用的人员,中断职工医保待遇。中断后三个月内可参加当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三、因9月、10月业务申报期调整,涉及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及时缴费的怎么办?

答:9月未能及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在10月25日前到协议扣缴银行网点或微信“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查缴。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如何查询缴费信息和打印缴费凭证?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可在税务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费信息。

2021年10月以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打印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官网(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进入“公众服务”—“特色业务”—“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查询并打印社保费缴费凭证;

2.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税务局综合服务旗舰店(http://www.jszwfw.gov.cn/col/col140096/index.html),点击“个人服务”事项中的“江苏社保电子票库”查询并打印社保费缴费凭证。

十五、灵活就业人员因重复缴费等原因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如何退费?

答:缴费人因重复缴费等原因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费,相关费款由人社和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退还。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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