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文明交通志愿者“文明有礼”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志愿服务精神,营造和谐文明交通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以及张家港《深入推进志愿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张家港市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根据《张家港市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工作规范》,自愿在“张家港交警”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登记,自由选择参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文明交通劝导、交通安全宣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宣讲、护学岗等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取得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时长可以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文明交通志愿者礼遇。
第三条对已经取得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时长(自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的志愿者本人及名下备案绑定的非营运载客小型汽车(不得超过2辆,绑定持续时间需满3个月),在张家港市范围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获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免处罚。
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后取得的志愿服务时长不作为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 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时长满6小时,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予以警告教育,免于处罚,每免于处罚一次,核减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时长6小时: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二)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四)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第五条 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时长满12小时,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教育,免于处罚,每免于处罚一次,核减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时长12小时: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三)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
(五)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第六条 同一志愿者一年内适用本办法累计免于处罚次数不超过3次,其中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免于处罚的次数不超过2次。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