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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张家港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张家港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1-12-03 08:55:00访问量: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

为健全完善“弱有众扶”社会救助体系,分层分类实施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和苏州市低收入认定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省民政厅等6部门《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省民政厅等12部门《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苏民规〔2021〕1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的通知》(苏民助〔2021〕11号)、苏州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政民规〔2021〕3号)、苏州市民政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苏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苏政民规〔2021〕4号)等文件精神,本市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等五类群体。

二、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收入人口的三个基本要件。

(一)低保对象

依照《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21〕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特困人员

依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张家港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张政民〔2017〕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低保标准1.5倍,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且家庭财产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家庭:

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申请之前12个月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其他不符合当地规定的情形。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年低保标准,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且家庭财产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家庭:

1.车辆:拥有2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者有1辆价值超过本市年低保标准10倍的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申请之前12个月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其他不符合当地规定的情形。

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以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其中,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在医疗机构治疗后按规定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计算医疗费用支出时,须扣除已经获得的基本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单位补充医疗报销等已经核报过的医疗费用,以及享受慈善医疗救助项目的补助费用等。因本人违法违规导致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是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苏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产品目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是指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其他困难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低保标准2倍,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4类救助范围,且家庭财产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家庭:

1.车辆:拥有2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者有一辆价值超过本市年低保标准10倍的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申请之前12个月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家庭金融资产累计30万元以上;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其他不符合当地规定的情形。

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家庭中,患有本市规定的重病重残病种对象,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其本人及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按照以上条件认定。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以前作出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相关认定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认定程序

低收入人口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及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流程,具体参照《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或者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者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或者其他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相应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四、救助待遇

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资格在全市民政、教育、司法、人社、住建、乡村振兴、卫健、应急、医保、工会、妇联、残联、公积金、慈善等部门和单位间共享互认。

(一)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待遇,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本人及家庭的救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家庭一经认定,在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下列第1类至第3类业务时,如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没有重大变化,可在签署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后,适用简易程序,相关部门和单位简化材料要求和办理流程,不再重复核查资格条件,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更新户档资料,快速作出审批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直接纳入下列第4类至第14类救助(援助)。

1.基本生活救助。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条件的,可申请相应救助。

2.生活补贴。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者残疾人供养人员一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依简易程序,申请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生活补贴。

3.临时救助。直接根据家庭刚性支出情况作出审批,快速实施救助。

4.教育救助。家庭成员中处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高教育或者中职教育阶段的学生,纳入学生资助对象。

5.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免除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和事项范围限制。

6.就业援助。家庭中劳动年龄段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

7.住房救助。可依照规定条件,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8.专项医疗救助。当年度未享受过医疗实时救助的家庭成员,年度医疗费用符合专项医疗救助条件的,享受专项医疗救助。

9.医疗费用支出型低收入家庭帮扶项目。符合帮扶条件的,一次性将生活补贴发放到位。

10.困难职工救助。家庭成员符合特困职工、其他困难职工救助条件的,申请救助时可直接认定。

11.贫困“两癌”妇女救助。符合救助条件,且未获得国家、省、市贫困妇女“两癌”专项救助的患病妇女,纳入救助。

12.残疾人康复。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及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补贴依照相关规定享受。

13.慈善帮扶。符合条件的重病对象纳入慈善慰问和帮扶,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慈善爱心助学。

14.春节慰问。纳入当地春节慰问对象,慰问标准和分类由各地确定。

上述救助和帮扶同类业务项目,就高、不重复享受。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视情拓展低收入人口的应用范围,重点关注低收入人口中的单身户、单亲家庭、“二无”老人户、重病户、残疾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户等,对重点人员出台针对性帮扶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服务管理

(一)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统筹管理本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保障工作。

市教育、司法、财政、人社、住建、乡村振兴、卫健、应急、医保、工会、妇联、残联、公积金、慈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工作机制

1.告知承诺制。镇(区、街道)民政办(社会事业办)在办理认定时,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提交材料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镇(区、街道)民政办(社会事业办)依照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虚报、瞒报、伪造等行为的,将立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同时,该家庭应当退回在此期间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资格所获取的各类救助资金和物资,镇(区、街道)民政办(社会事业办)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请,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数据共享机制。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省低收入人口库,上述四类人群和其他困难家庭纳入张家港市社会救助管理平台动态监测。张家港市社会救助管理平台汇集资格认定、救助帮扶等各类信息,开展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为困难群众申办社会救助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发挥平台预警功能,主动发现困难对象。

3.主动报告机制。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自认定后,收入、财产出现明显变化并超过认定标准的,或者家庭人员变化导致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认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主动报告,申请退出。

4.动态管理机制。镇(区、街道)民政办(社会事业办)应当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收入人口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相应的日常走访、随机抽查、数据比对等监督管理制度,监测在册对象与享受的救助政策是否匹配,检查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依托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每6个月对在册低收入人口家庭经济状况核查1次。每年入户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在册对象总数的10%。

5.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保护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非主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三)不予认定或者应予退出情形

在申请前12个月内或者认定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者应予退出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困难家庭救助:

1.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2.拒绝签订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4.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6.当地规定不得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低收入人口认定,涉及医疗、教育、住房等各项救助政策和慈善帮扶的实施,与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镇(区、街道)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全面部署、有序推进,主动在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和居民区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把低收入人口认定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程序,精准认定。参照低保申办规则,严格按照家庭申请、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市民政部门监管的程序进行。在入户核查、张榜公示的同时,通过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确保精准认定。户档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参照《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政民〔2008〕142号、档发〔2008〕74号)执行。

(三)公平公正,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公正,做到认定政策公开、确认程序规范、申办过程透明。低收入人口纳入长期公示范围,接受公众监督,确保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监测保障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本通知中明确适用的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张家港市低收入家庭登记制度的通知》(张政民〔2020〕309号)同时废止。此前依据原政策规定已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及其家庭,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认定条件,转为相应类别,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服务管理。

(此页无正文)

张家港市民政局      张家港市教育局

张家港市司法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家港市乡村振兴局      张家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      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

张家港市总工会      张家港市妇女联合会

张家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分中心

张家港市慈善总会

2021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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