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各级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均出台了服务业扶持政策、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我市产业基础雄厚,服务业发展潜力巨大,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服务业,对于加快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对《张家港市服务业发展与改革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6〕11号)进行修订,出台了《张家港市服务业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20〕1号)。
一、制订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服务业,我市于2016年12月26日制定了《张家港市服务业发展与改革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6〕11号),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设立服务业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对于加快服务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贯彻上级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等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是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扶优扶强,对行业特色明显、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服务业企业,给予重点引导和支持,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自身发展需要。《张家港市服务业发展与改革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6〕11号)实施以来,带动了社会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扩大了社会就业,建成了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但是,这项政策印发于2016年,随着我市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原有政策已无法适应发展要求。需要根据服务业发展实际,对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扶持方式、管理程序和监管职责做进一步调整完善。
三是规范资金管理。当前,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和外部环境,修订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制度,是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必然要求。根据《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张委发〔2019〕41号)中“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对具体内容、工作要求作进一步细化,并结合其他非财政政策制定各单项产业扶持实施细则后执行”等规定、以及《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9〕72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明确责任、规范完善管理程序和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
二、制订依据
根据《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0号)、《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4〕69号)、《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9〕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张家港市服务业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制订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资金使用制度,在学习借鉴省、苏州市及其他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我委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发函征求了各镇(区)、相关部门意见,并与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了会商,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提交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核后,形成了市司法局审核稿。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5条:
第一条说明了出台目的和制定依据,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说明了专项资金的具体含义,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说明了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说明了使用原则,需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扶持方式,其中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张委发〔2019〕41号)规定的先进示范奖励服务业类名录,以及符合各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趋势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载体等。扶持方式主要采取政策兑现、基金投资和项目扶持三种方式,其中项目扶持又分为项目资助、贷款贴息和贡献激励三种形式。
第六条说明了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说明了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说明了专项资金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明确了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管理,主要职责是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通知;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条明确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主要职责是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发改委编制项目申报通知;参与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同市发改委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明确了获得专项资金单位负责项目建设,主要职责是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等相关规定申报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实施,并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专项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要求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明确了各镇(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明确了各镇(区)和获得专项资金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明确了获得专项资金单位需要限期整改或者核减、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的各项行为。
第十五条说明了实施日期、废止文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