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和苏州市关于审计发现问题容错纠错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将容错纠错植入审计执法理念,嵌入审计工作流程,融入审计价值取向,建立和规范我市审计发现问题容错纠错工作机制,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二)制定依据。2017年3月,张家港市委出台了《张家港市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张委发〔2017〕10号)。2019年5月,江苏省审计厅出台了《关于在审计工作中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厅发〔2019〕12号)。2020年2月,苏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了《审计发现问题容错纠错操作办法(试行)》(苏委审发〔2020〕1号)。
二、制定过程
根据江苏省审计厅、苏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发现问题容错纠错的相关要求及具体实施办法,起草并征求了各镇(区)和部门意见。经中共张家港市委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该操作办法。
三、涉及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张家港市审计局依法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容错纠错对象为属于张家港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计对象)。
四、关键词诠释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是指审计对象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先行先试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发生错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容错情形,经集体研究认定后,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定责,并督促审计对象及时整改纠正错误和偏差。
五、主要内容
《操作办法》共11条,主要明确了六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第1—3条,明确了《操作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的具体定义。
第二部分,第4—5条,明确了审计发现问题容错纠错的原则和判断标准,具体是“六看”,即“看问题实质”、“看工作依据”、“看主观动机”、“看决策过程”、“看履职取向”、“看纠错态度”。并规定了可以启动审计发现问题容错纠错程序的十个大类共23种情形。
第三部分,第6条,规定了审计发现问题容错纠错的程序,包括申请与启动、复核审核、集体审定、归档、反馈。
第四部分,第7—8条,明确了经批准可以容错纠错的问题如何纠错和通过健全制度等办法加以防范。
第五部分,第9条,明确了审计发现问题容错纠错的审慎原则,严禁滥用容错纠错机制,对审计人员产生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部分,第10—11条,明确了《操作办法》解释权归属及生效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