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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时间:2020-08-05 10:56:52访问量:字体

一、起草背景

2019年以来,科技部、苏州市科技局相继出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相关指导意见,对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我市从2017年末开始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通过近三年发展,数量和成效都初具规模。本着“遵循上级文件精神,立足我市实际情况”的原则,市科技局起草了《张家港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力争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二、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认定条件、绩效评估、服务管理、附则五个部分、15项条款。

其中明确,张家港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5项基本条件:①在我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②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全职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20%;③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或租赁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④以技术研发为主,兼具创业投资和衍生孵化等功能,上年度面向非关联单位的研发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⑤具有现代化管理体制,实施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市场化薪酬机制。

认定工作按照“机构申请,所在区镇推荐,市科技局认定”程序实施。市科技局建立“张家港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录库”,通过认定的机构进入名录库统一管理。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引导所有由市财政出资、独立法人性质的研发机构建设,计划建立“张家港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对市财政出资、独立法人性质、暂不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研发机构纳入培育库。

培育库和名录库内的机构均需参加绩效评估。名录库内机构绩效评估结果应用分两类,一类是处于市财政经费支持建设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其评估结果与财政支持经费拨付挂钩;另一类是市财政经费支持建设期满或者企业为主体出资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其评估结果与兑现资助政策挂钩。

此外,《认定管理办法》对新型研发机构月报制度、理事会制度、重大事项调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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