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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设置过渡期规定》解读

来源:张家港市公安局发布时间:2020-12-29 10:57:23访问量:字体

现就《张家港市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设置过渡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苏州特大城市的规模实际和发展需求,苏州修订了大市积分管理制度和户籍准入政策,经十二届苏州市委第173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01127日在苏州市政府网站公布。自20211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准入管理适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该办法明确取消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政策。各相关县级市(区)可以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张政发〔200825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需合理设置购房落户过渡期规定。

(二)制定依据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第十一条、《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张政发〔200825号)第八条,其中涉及购房条款的为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3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苏公厅﹝2018463号)第五项、《苏州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公人管〔20191号)第五项第一点。

二、目标任务

在废止《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张政发〔200825号)的同时,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确保20211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准入统一实施《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三、主要内容

1、购房务工人员落户。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于2021630日前依法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并与本市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2、购房经商兴业人员落户。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于2021630日前依法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并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依法经营、依法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3、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4630日。

四、新旧规定差异

设置购房落户过渡期规定,涉及《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张政发〔200825号)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鉴于2008年以来,公安部、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出台的便民利民等措施中涉及市外人员户口准入的,已按其规定执行,故本规定与2008年的购房落户政策规定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差异:

1、参照执行2016年《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将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面积调低至75平方米以上;

2、保障已购房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群体利益,将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时间放宽至2021630日前;

3、将原来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放宽至未婚子女;

4、侧重于社保缴纳,将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由申请户口迁移人提供劳动合同),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放宽为与本市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5、明确了提出购房落户申请的截止日期以及本规定的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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