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张家港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20年9月,我市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和《苏州市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我市《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由于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在补偿范围、考核责任,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了部分调整,因此,必须对2016年我市出台的《张家港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张财规〔2016〕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二)制定依据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张家港市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张家港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
二、主要内容
《新办法》分别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补偿范围、补偿标准、预算安排、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分配方案公示、资金拨付、资金分配、资金用途、资金财务管理、招投标规定、检查考核、绩效评价、执行时间等18个方面对我市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规范。
三、调整变化内容
(一)补偿范围
《新办法》增加了“已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饮用水源地”、“已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长江湿地”。
(二)部门职责
由于部门职能调整,将原市农委(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住建局(风景名胜区)的职责并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增加了张家港生态环境局职责;各职能部门相关职责相应作了调整。
(三)补偿标准
将补偿标准列入资金管理办法,在实际运用中更具体,可操作性强。
(四)资金用途
增加了“行政村(社区)在落实好生态保护责任的前提下,生态补偿资金作为村级可用财力”。
(五)资金财务管理
对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原办法》设立“专项应付款-生态补偿款”,专账核算生态补偿资金的拨入、使用情况。《新办法》设立“补助收入-生态补偿款”专项核算生态补偿资金的拨入情况,同时按开支科目分别设置“生态补偿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检查考核
增加了“职能部门对各镇(区)生态保护履责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资金挂钩”。
(五)其他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调整了其他相应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