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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来源:财政局发布时间:2017-01-04 10:29:18访问量:字体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

(1)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微机(含平板型微型计算机)、小型机、服务器、工作站、存储设备(含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UPS)、触控一体机(触摸屏)、扫描仪、显示终端(显示器)等。

(2)文印设备,含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指集成高速打印、复印、印刷装订等功能的一体化成套设备)、装订机、绘图机(仪)、复印机等。

(3)碎纸机。

(4)网络设备,含网络安全设备,包括硬件防火墙、物理隔离卡、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加(解)密设备、入侵检测系统等。

(5)投影机(仪)(含视频展示台)。

(6)专业GPS定位设备(不含普通家用车载GPS定位设备)。

(7)通讯设备,含移动终端、数据采集设备、对讲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8)计算机配件,包括刻录机、内存条、鼠标、键盘、摄像头等。

(9)移动存储设备,包括移动硬盘、U盘、数码相机伴侣、小型数码录音设备等。

(10)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2.电器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

(1)洗涤设备。

(2)冰箱、冰柜。

(3)电视机。

(4)消毒柜。

(5)影碟机。

(6)普通照相机(含镜头)、摄像机、摄录一体机等。

(7)空气调节设备,包括末端设备、增(除)湿设备、冷(暖)气机、嵌入式(分体式)空调机、精密空调机、负离子发生器、空气净化器、新风系统等。

(8)热水器

3.家具(单次10万元、全年累计20万元及以上)。

(1)办公家具,含木制餐桌椅。

(2)学校课桌椅,宿舍家具。

(3)不锈钢和钢木餐桌椅。

(4)档案柜、档案密集架等。

4.公务用机动车船。

(1)小客车。

(2)大客车。

(3)越野车(吉普车)。

(4)卡车。

(5)专用汽车:工程车、警车、工具车、消防车、救护车、垃圾清运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及其他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车辆。

(6)摩托车(单价或批量5万元及以上)。

(7)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批量5万元及以上)。

(8)公务用船(含巡逻艇等)(单价或批量10万元及以上)。

(9)其他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工具。

5.通用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软件、中间件软件、防杀病毒软件等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的非定制商业软件(单价或批量10万元及以上)。

6.学生学习、生活用品(批量10万元及以上,包括练习本、校服、统一发放的生活用品、用具)。

7.标识标牌(批量10万元及以上)。

8.窗帘(批量10万元及以上)。

9.图书资料(批量10万元及以上)。

10.绝缘电线和电缆(批量10万元及以上)。

11.光缆(批量10万元及以上)。

12.专用设备设施(涉密设备除外,单价或批量10万元及以上)。

(1)消防设备。

(2)检验检测、监测、科研、实验设备。

(3)印刷照排设备。

(4)警用和保安设备。

(5)农业机械设备,包括粮食烘干设备、粮油检测、监测设备。

(6)节水节能设备。

(7)专业摄录编设备,包括:广播电视影像、灯光、音响设备,单反相机(含镜头、配件)等。

(8)厨房设备(含厨房电器)。

(9)工作服、制服等。

(10)园林机械、设施,工程机械。

(11)计划生育、体育、康复、文艺设施。

(12)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施、交通隔离护栏设施、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等。

(13)会议系统设备(含音响系统、视频系统、表决系统等)。

(14)医疗设备。

(15)教学仪器设备(不包括实验室用教学仪器)。

(16)电子显示系统(含LED显示设备)。

(17)电梯,包括客梯(含自动扶梯)、货梯、餐梯等。

(18)环卫设备。

(19)中央空调。

(20)防雷系统。

(21)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含广播发射设备、电视发射设备、广播和电视接收设备、音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视屏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

(22)火化设备

(23)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二)工程类。

1.装饰(修缮)工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绿化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人防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等。

3.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包括办公智能化、通讯、消防、安保(监控)自动化工程等。

4.其他投资额达到10万元的工程。

(三)服务类(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其他服务类项目)。

1.公共绿化(四季草花)种植、养护(20万元及以上)。

2.河道保洁(20万元及以上)。

3.长江堤防功能养护(20万元及以上)。

4.公共自行车服务(20万元及以上)。

5.城市公共卫生保洁(城市干道、公厕、公共区域)(20万元及以上)。

6.路灯维修(20万元及以上)。

7.试点区域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外包(20万元及以上)。

8.民生类保险(20万元及以上)。

9.民政公共服务(社会养老、社区服务、社区救助、社会福利)(20万元及以上)。

10.校医(20万元及以上)。

11.公共电子设施、设备维护(20万元及以上)。

12.试点区域市镇养护(20万元及以上)。

13.职业技能教育培训(20万元及以上)。

14.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审计、招标代理(20万元及以上)。

15.规划编制、项目设计(20万元及以上)。

16.政府网站建设、信息系统维护保障(质保期以外)、信息化系统监理、电子政务服务外包(单项费用20万元及以上)。

17.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定点采购)。

18.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定点采购)。

19.印刷,包括图书画册、文件宣传资料、票据、内部书刊、信封印刷等(20万元及以上)。

20.定制软件(单价或批量20万元及以上)。

21.物业管理,包括保洁、安全保卫巡查、综合管理服务外包等(费用金额20万元及以上)。

2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20万元及以上)。

23.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20万元及以上)。

24.会议和展览服务(包含展览活动组展设计与实施等)(20万元及以上)

25.火化设备维护(20万元及以上)。

26.空调维护,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的维护和保养(20万元及以上)。

27.建筑物外立面保洁服务(20万元及以上)。

28.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服务类项目(单次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上)。

二、部门集中采购

学生实验室用教学仪器、免费教科书及作业本购买、校园安保由张家港市教育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100万元及以上。

(二)服务类:100万元及以上。

(三)工程类: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及《关于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苏财购字〔200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采购方式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关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相关说明

(一)采购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可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自行规范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明确的单价或批量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等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金额界限。

(三)对纳入《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对纳入《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经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认定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都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自行采购的)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各预算单位使用含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制度规定。

(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采购政策”及中小企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获得财政部门核准。

(八)驻张家港市条线直属单位参照本《目录》执行。

(九)本《目录》由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张家港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说明

一、政府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凡是能进政府采购笼子的必须全部进政府采购笼子,要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坚决防止故意规避政府采购政策行为发生,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合理、科学采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对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市有关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政府采购考核。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采购单位、采购操作机构的联系沟通,明确分级把关责任意识,加大教育、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突出抓好政府采购过程中货物验收、合同履行等关键环节,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三、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管理。对应编而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合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尤其要落实好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切实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四、要逐步扩大服务类项目特别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范围。对于经过认定、需要进行政府采购试点的服务项目,或者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但采购单位又申请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各采购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不得敷衍推诿。

五、节省政府采购成本。共享全省规模化采购中标结果,对部分市场透明度高、通用性强的货物,如办公自动化设备中的电脑等,各单位原则上要参照省最新中标型号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单,以便市集采机构在省指导价下进行归并、批量采购。对各单位确属应急、且在限额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可按照“零星政府采购”要求及“性价比最优”原则自行规范采购。但不得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监管。一经发现,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六、《张家港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按照《张家港市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七、定点维修。在免费保修期内的车辆可到该品牌4S店或特约维修店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对于部分特种车辆定点厂家无法修理的,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也可到具备相应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有条件的采购单位经申请批准也可采购零配件自行进行维修。

八、政府采购合同增补不在原合同范围内的产品、设备(金额在10%以内部分),由采购代理机构、评委、采购单位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与项目实施单位协商确定。

九、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学生实验室用教学仪器、免费教科书及作业本购买、校园安保项目,由市教育局按相关政策与规定规范操作,采购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医疗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按“医疗设备国际招标会议纪要”相关条款执行。

十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填写政府采购资金审核表,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管理部门审核;项目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操作;采购信息应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采购流程结束后,工程合同应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行业部门有特殊要求、涉及到安全和民生(如水、电、气等)的采购项目可按有关部门规定实施。

十三、由财政投资或补助购买的非生产经营性质的产品和设备,采购主体为企业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十四、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代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可不再由本级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需提供已执行政府采购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自行采购的不包括其中)。

十五、各单位采购涉密设备,需提供相关依据(包括上级文件、保密管理部门的批复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按有关涉密设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涉密设备采购后合同应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六、紧急设备采购,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领导批准后执行。紧急采购范围包括政策规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十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执行工程类相关管理制度。

十八、采购单位采购相同类别的产品(货物),采购间隔时间原则上应达到三个月。

十九、对于部分供应商参与度不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的同时,应根据需要在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进行采购信息公示,或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关供应商参与,增加竞争,提高采购效率。

二十、政府采购金额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一)全部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额为标准。

(二)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的采购项目,其中只要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三)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四)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二十一、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涉及服务对象众多,采购预算金额较高(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的绩效评价,以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质量。

二十二、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广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办〔2016〕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工作的开展。

二十三、各区(镇)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张家港市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定期向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告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情况。为方便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区(镇)有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专门成立了采购操作机构的,原则上可对本区(镇)范围内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依法采购,重大项目要报市政府采购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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