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有关做法明确如下: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二、申请渠道
1、申请人可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2、申请人可直接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网上平台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注意要点
1、因债权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或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银行、公积金等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可直接通过线上平台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2、抵押人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需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本做法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