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鼓励项目引进
(市商务局)
(1)
对
2019
年及以后引进并认定的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前三年每年按对地方贡献增量的
80%
激励,后三年每年按对地方贡献增量的
50%
激励,年度激励上限
1000
万元。对年入库税收
3000
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总部或功能性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2.
鼓励股权融资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在境内上市首发募资
5
亿元以下、5亿元(含)—
10
亿元、
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资助
1500
万元、
2000
万元、
2500
万元。企业在完成股改、辅导、申报材料后分别资助
100
万元、
200
万元和
500
万元,其余上市后补足。“科创板”上市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每家
200
万元资助。
(2)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投入我市项目建设不低于
80%
的,给予
300
万元资助;低于
80%
的,给予
200
万元资助。
(3)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者本市企业控股异地上市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资助 2000 万元。
(4)上市企业成功实施股权再融资的,按融资规模给予资助。募集资金 5 亿元以下、5亿元(含)— 10 亿元、 10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资助 50 万元、 80 万元、 100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我市项目投资的,另按募集资金投入的1% 给予资助,资助上限200 万元。
(5 )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实施股权再融资的,按融资规模给予资助。募集资金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资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我市项目投资的,另按募集资金投入的1%给予资助,上限100万元。
1.
鼓励智能化改造
(市工信局)
(1)对设备投资额(含软件)在
300
万元以上、已经竣工且投产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项目质量分
A
、
B
、
C
三个档次,分别按照设备(含软件)金额的
12%
、
10%
、
8%
进行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
10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上限
1500
万元。
(2)对使用机器人的企业,按照机器人设备(含软件)购置费的
10%
资助,每台资助上限
5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上限
500
万元。
(3)对经认定的国家、省、苏州市和张家港市示范智能车间(工厂),分别给予
200
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资助。对开展智能车间(工厂)诊断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项目的,资助
200
万元(含上级)。
(4)对本地智能工业服务商(含技术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在本地年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按照对地方贡献的
50%
给予资助,资助上限
200
万元
/
年。
(5)参照苏州市补助标准,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
1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分别资助
10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
500
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贡献份额。
(6)对通过
SI
、
ISO27001
、
ISO20000
认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助
5
万元,对通过
ITSS
、
CMMI
三级以上认证的,资助
20—40
万元。
2.
培育小巨人企业
(市工信局)
(1)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入库税收同比增长
15%
的,按照企业新增地方贡献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
50
万元
/
年。
(2)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
1
亿元、
2
亿元、
3
亿元、
5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的资助。
(3)小巨人培育企业纳入金港担保科创分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单笔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续保不超过
3
年,并给予企业
50%
的担保费资助。
(4)对投资公司、基金等投资企业(非上市公司)投入小巨人培育企业超
1000
万元以上的,按每
300
万元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对投资主体给予资助(同一企业的投资主体有多个的,投资资助累计总额上限为
300
万元)。
(5)经培育认定为小巨人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鼓励企业成长为“新地标”企业,扶持企业持续壮大。
3.
扶持氢能产业发展
(市工信局)
(1)对参与建设苏州市氢能产业创新中心并成功运营的研发机构,按照研发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
20%
给予资助,资助上限
500
万元。
(2)对苏州市氢能产业创新中心获评为国家、省产业创新中心,分别资助
100
万元、
50
万元。
(3)对于日加氢能力达到
500kg/d
的
35MPa
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达到
200kg/d
的
70MPa
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
30%
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于日加氢能力达到
1000kg/d
的
35MPa
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达到
400kg/d
的
70MPa
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
30%
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4)经省认定关键零部件、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并投产运营的产品项目,按研发经费的
10%
给予资助,资助上限
100
万元。此项资助不与其他研发费资助重复享受。
(5)对检测认证类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投资采购的氢能检测认证相关设备(含软件),按照投资额的
20%
给予资助,资助上限
500
万元。
4.
扶持半导体产业发展
(市工信局)
(1)根据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
50%
、
40%
、
30%
资助三年,单个企业资助上限
100
万元
/
年。
(2)对依托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制造企业、平台进行流片等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按照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费用的
30%
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
100
万元
/
年。
(3)对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使用我市平台进行产品设计、加工、测试与分析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
30%
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
30
万元
/
年。
(4)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制造企业、平台承接市外代工业务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
5%
给予资助,单个主体资助上限
100
万元
/
年。
(5)新建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到账资金
5000
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
1
年以上的,给予到账资金
5%
的资助,最高
300
万元。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引入风险(社会)资本且当年度到账资金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到账资金
5%
的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最高
500
万元。
(6)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信贷融资,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给予
50%
且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贴息,最长贴息三年。对我市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按我市科技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实行保费资助。
(7)先进特色半导体制造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3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的,分别资助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
500
万元;先进特色半导体设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1000
万元、
3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的,分别资助
25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
500
万元。资助额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地方贡献份额。
(8)对考核命名的“苏州市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按苏州市文件要求,一次性给予
10
—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将先进特色半导体项目列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1.
鼓励新兴服务业发展
(市商务局)
(1)
支持冷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开展生鲜农副产品冷链物流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软件投入的
20%
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上限
60
万元。鼓励企业自建流通追溯系统,并与市级追溯平台对接,按照平台设备软件投入的
20%
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上限
10
万元。
(2)
支持各类供应链平台建设,按照平台设备软件投入的
30%
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上限
20
万元。
2.
鼓励运用电子商务
(市商务局)
(1)对我市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根据入驻企业家数,给予
2
万元
/
家资助,历年累计资助上限
100
万元。对于入驻市电商产业园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前三年分别资助租金的
80%
、
60%
、
50%
。
(2)对通过电子商务
B2B
、
B2C
模式经营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设备软件初始投资额达
100
万元以上或改造投资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
20%
予以资助,资助上限
50
万元
/
项。
(3)对经备案的本市特色农产品,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
B2C
业务的,按年交易额的
20%
给予资助,最高
50
万元;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的,按店铺费用的
35%
给予资助,市、区镇按
1:1
配套,单店上限
5
万元。
1.
鼓励企业节能技改
(市工信局)
(1)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
300
吨标煤以上的,资助
550
元
/
吨标煤,单个项目资助上限
500
万元。其中,属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助上限
50
万元。
(2)支持循环经济改造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按其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
8%
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
50
万元。对技改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分别资助每项
2
万元、
1.5
万元。
2.
保护环境减少排放
(市环保局)
(1)对废水提标升级、中水回用、工业废水接管工程,废水排放达到国家、地方最新排放标准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
20%
的资助。对脱硫、脱硝、烟粉尘超低排放改造设施和异味治理达到上级要求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
30%
的资助。(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2)燃煤锅炉(大于
10
蒸吨)革除或以清洁能源替代的,按每蒸吨
3
万元的标准资助;整厂关停的,锅炉革除不单独资助。(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3)通过更换燃烧器或整体更换锅炉方式进行燃气(油)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大于等于
50%
,且排放浓度值低于
50
毫克
/
立方米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
30%
的资助。(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4)年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1000
吨以上,且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工程项目,按其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年运行电费,给予不超过
40%
的资助(已享受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不重复资助)。(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5)自行建设固废综合利用装置,减量达到
30%
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
25%
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
100
万元。(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6)其它污染防治项目,原则上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0%
且上限
50
万元的资助。(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3.
支持企业安全生产
(市应急管理局)
(1
)对在危险作业场所、危险岗位等方面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本质安全措施,建立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二道门”升级等先进技术改造的,给予设备改造(含软件)投入额
10%
的资助,每个企业上限
100
万元。
(2)引进国内外知名安全管理模式,移植先进安全管理理念,使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按投入金额的
20%
资助,每个企业上限
100
万元。
(3)企业建成面向社会的安全生产警示馆或体验馆的,按建设费用(不含土地费用)的
20%
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
10
万元。
(4)除必保险种以外,企业另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按保险费的
20%
资助,每个企业资助上限
10
万元。
(5)首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的企业,分别资助
10
万元、
2
万元。
4.
集约利用工业土地
(市发改委)
(1)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经所在区镇论证确定的工业企业,利用厂房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每个泊位资助
1
万元;地上机械式立体车库,每个泊位资助
0.5
万元。对利用老厂区翻建、改建、扩建二层及以上厂房的企业,按新增厂房面积给予资助,二层部分
120
元
/m
2,三层及以上部分
160
元
/m
2。如原厂区容积率小于基准容积率(
1.5
)的,按达到基准容积率后的新增面积资助。
(2)
对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按照退出产能资助
90
元
/
吨。
1.
鼓励高端人才引进
(市人才办)
(1)
企业新引进人才,个人年度计税薪酬超过40
万元,
按超过部分的50%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引才资助。企业通过中介机构新引进年薪
30
万元以上人才的,可按佣金的
50%
(每人最高
15
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
100
万元)给予企业资助。
(2)
对引进高级技师及省、国家技术能手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给予
5
万元资助,每两年进行后续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
2
万元资助。
2.
支持人才项目开发
(市人才办)
(1)重大创业团队按照评定等级资助
1000
—
3200
万元,重大创新团队最高给予
300
万元项目资助。
(2)市领军人才创业类项目按照评定等级资助
100
—
300
万元,市领军人才创新类项目按照评定等级资助
40
—
60
万元(市人才开发资金、引才企业
7
:
3
分担)。
(3)对培养入选国家“领军人才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创新类人才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发展资助。对入选苏州“姑苏计划”人才项目给予
75
—
300
万元配套项目资助。
(4)首次采购领军人才企业产品或技术服务的,按照实际采购价的
10%
(单户最高
50
万元)给予采购单位首购资助。先进特色半导体企业参照执行。
3.
优化人才企业融资环境
(市人才办)
(1)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信贷融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
贴息。其中,重大团队最高资助
500
万元,贴息期限最长
5
年;市领军人才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贴息期限最长
3
年。
(2)人才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的,按照设备融资租赁利息的
50%
给予最高
200
万元贴息,贴息年限最长
3
年。
(3)鼓励投资人才企业,对投资初创期人才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5%
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的投资激励。对人才企业“首投”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25
万元的投资激励。投资初创期人才企业
5
年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额的
30%
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300
万元的风险补偿,单个机构每年获得的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对领军人才企业开展银行贷款融资的,通过人才信贷风险专项基金按照贷款损失额给予最高
70%
的政策性风险补偿。
4.
给予人才贡献奖励
(市人才办)
(1)人才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根据人才类别提供最高
500
万元购房安家补贴;人才在本市租房的,根据人才类别提供最高
9.6
万元
/
年(不超过三年)的租房补贴。
(2)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才,满足规定条件可申请个人所得税资助,资助上限为上年度工薪收入完税金额的
40%
。
(3)鼓励企业引进工资薪金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金融、科技高管和科技骨干、姑苏以上各类人才计划等优秀人才。资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年收入所形成的地方贡献,资助总额历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
人。
(4)满足条件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给予最高
12
万元薪酬补贴;满足条件的张家港市产业紧缺人才,给予最高
9
万元薪酬补贴。
(5)对列入培养计划的乡土人才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对获得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
3000
元的培养资助。
1.
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
(市科技局)
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同年度有发明专利申请或集成电路布图申请的企业:
(1)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超过
100
万元的,给予不高于
5%
的研发费资助,年度资助上限
20
万元。
(2)年度研发经费
1
亿元以上的,资助
100
万元;年度研发经费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资助
80
万元;年度研发经费
2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资助
50
万元。研发经费投入
500
万元以上且研发强度
10%
以上的企业,资助
60
万元。不重复享受研发费资助。
2.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市科技局)
对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分别资助5万元;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助
15
万元。
3.
支持研发机构及载体
(市科技局)
(1)
新型研发机构。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经省、苏州认定后,按上级联动扶持要求进行扶持。
(2)
技术研究中心。
对新获批各类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作站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60
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
25
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优秀研究生工作站
10
万元,苏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
10
万元,张家港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
5
万元。
经年度验收、考评合格后,省级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资助10万元、
5
万元;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按照苏州市文件给予资助,本级资助上限
35
万元;张家港市级企业研究院最高资助
50
万元。
4.
促进科技合作和转化
(市科技局)
(1)对引入先进适用技术熟化、工程化、符合本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0%
给予资助,资助上限
50
万元。对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按苏州市文件要求,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25%
给予资助,资助上限
500
万元,其中本级资助四分之三。
(2)
对张家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资助,重点研发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实施期内新增投入的三分之一,每项资助
50-100
万元。社会发展面上项目据研发投入规模,给予
10
万元或
20
万元资助;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每项资助
10
万元。
5.
提供科技服务和保障
(1)
对江苏省、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按上级资助金额
1
:
1
给予资助,本级资助最高分别
10
万元、
30
万元。(市科技局)
(2)
符合要求的企业,参加“研发类、产品类、融资类、人员类、财产类、环境类”等六大类科技保险的,按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科技保险保费资助。(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
引导企业注重知识产权
(市市场监管局)
(1)
对企业新增国内注册商标资助
300
元
/
件,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资助
1
万元
/
件,国内发明专利最高资助
1.5
万元
/
件,境外专利在外国公布资助
2
万元
/
件,获得境外授权资助
2
万元
/
件。
(2)
对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按照律师费的
20%
给予最高
30
万元资助。
(3)
完成知识产权“育鹰”计划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资助。列入苏州市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按苏州市文件规定最高奖励
100
万元,本级承担
50%
。
(4)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融资额、保额的
1%
给予资助,每笔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5)
按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绩效贡献,给予每家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助。
2.
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市市场监管局)
(1)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江苏省、苏州市技术标准制订、修订的单位,分别资助
100
万元、
50
万元、
20
万元、
20
万元和
2
万元,共同制订、修订的按排名资助。对江苏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办企业、工作组企业分别资助
10
万元、
5
万元,单一标准制修订工作组除外。对通过国际标准采标验收的企业资助
1
万元
/
项。按照标准化服务机构绩效贡献给予资助,全市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
(2)对新获得以下荣誉的单位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中国质量奖
200
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100
万元,江苏省质量奖
150
万元,苏州市市长质量奖
100
万元,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
50
万元,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质量管理优秀奖分别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苏州市质量奖
10
万元,中国驰名商标
70
万元,地理标志证明
30
万元。
3.
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市商务局)
鼓励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1.5%进行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
50
万元人民币。
4.
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1) 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按其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最高不超过 40% 的资助,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资助 1 万元(含省级补助)。展会包括:市商务局认可的境外展会,国际橡塑展、流行纱线展、江苏省贸易促进计划推荐的国内展会;市工信局、科技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认可的国内国家级展会。(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
对企业在境外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勒索绑架险、财产保险,按保费的
20%
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
20
万元
/
年。(市商务局)
(3)
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并按苏州文件规定给予贡献激励和高层生活资助。对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市发改委、商务局)
1.
突出贡献奖励
(市工信局)
(1)对入库税收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激励,其中:入库税收
5000
万元—
5
亿元、
5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入库税收的
1
‰、
1.2
‰给予激励;对工业企业亩均入库税收前十家企业给予
20
万元激励。以上激励可以叠加。
(2)对首次入围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的民营企业分别资助
500
万元、
300
万元,对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业资助
200
万元。以上资助就高不重复。
(3)对全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一事一议给予激励。
2.
先进示范奖励
对新获得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下列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激励,标准如下:
(1)工业制造类(市工信局)
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30万元。国家、省、苏州市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分别为
5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国家、省、苏州市工业互联网试点企业(包括重点平台、标杆工厂、专业服务商、典型应用企业等)分别为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
入选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园区、企业、产品、供应链)分别为30万元、
20
万元。入选国家、省级能效“领跑者”、节能产品和技术应用认定推广企业分别为
20
万元、
10
万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审计
3
万元。
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为10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50
万元,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30
万元。
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0
万元;省专精特新产品、科技小巨人、单项冠军、隐形小巨人(高成长)企业
30
万元;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
10
万元。通过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5
万元。省优秀软件产品
3
万元
/
只。
国家、省、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为100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国家、省、苏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为
100
万元、
50
万元、
10
万元。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分别为
30
万元、
20
万元。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30
万元。
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分别为50万元、
20
万元。
(2)服务业类(市发改委)
国家、省、苏州市互联网平台经济重点(示范)企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军(示范)企业、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养老服务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为50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国家、省、苏州市服务业集聚区、示范物流园区、平台经济特色基地分别为
5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国家物流
5A
、
4A
、
3A
企业分别为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中国服务业
500
强企业
10
万元。
省信用贯标企业1万元,省、苏州市信用示范企业分别为
15
万元、
5
万元。
(2)
商务类(市商务局)
国家、省贸易示范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分别100万元、 50 万元。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 20 万元、 10 万元。
(3)
科技类(市科技局)
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为10万元、
6
万元、
4
万元。省级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为
5
万元、
3
万、
2
万元。
江苏省“科技副总”5
万元。江苏省“产业教授”
5
万元。
(4)
市场监管类(市市场监管局)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为30万元、
10
万元,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
10
万元,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认证
5
万元。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分别为
5
万元、
2
万元,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为
10
万元、
6
万元、
4
万元。通过国家、省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分别为
20
万元、
10
万元。
发
改
委:58222024
科
技
局:58286120
工
信
局:56729102
商
务
局:58696331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58919789
应
急管
理
局:
56323109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8671003
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58225905
人
才
办:58677850
生
态
环
境
局
:
58176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