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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0512-58180699
张家港市人民中路56号
工作日 9:00-12:00,13:00-17:00

(一)切实履行政策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镇(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有关国有资产行政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改革完善市、镇(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四)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五)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监事会,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按照一定程序对授权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和监管人员进行委派、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九)研究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十一)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部门的财务决算。

(十三)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文化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四)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收取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十五)研究制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资金计划草案,审批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计划和融资规模,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六)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七)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基金(资金),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审核编制市级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八)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九)牵头制定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保障预算资金。

(二十)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十一)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问题。

(二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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