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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张家港市洗手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06-30 08:30:46访问量:字体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洗手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范围、抽样方法、检验依据、项目及方法、判定规则、异议处理。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采样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6个独立包装,不少于2kg。其中2个独立包装作为备用样品,不少于0.5kg。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2.2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有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应为同一批次。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拍照留证。

样品的保质期应当能充分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检样及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人员在封条处签字确认。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2.3样品运输与保存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测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做好防潮、防霉、防蛀措施,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样和备样应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3.检验依据、项目及方法

1 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QB/T 2654-2013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总有效物

QB/T 2654-2013

QB/T 2654-2013

2

稳定性

QB/T 2654-2013

QB/T 2654-2013

3

pH

QB/T 2654-2013

QB/T 2654-2013

4

外观

QB/T 2654-2013

QB/T 2654-2013

5

气味

QB/T 2654-2013

QB/T 2654-2013

6

菌落总数

QB/T 2654-2013

QB/T 2654-2013

7

粪大肠菌群

QB/T 2654-2013

QB/T 2654-2013

2 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GB/T 34855-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总有效物

GB/T 34855-2017

GB/T 13173-2021

2

稳定性

GB/T 34855-2017

GB/T 34855-2017

3

外观

GB/T 34855-2017

GB/T 34855-2017

4

气味

GB/T 34855-2017

GB/T 34855-2017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QB/T 2654-2013 《洗手液》

GB/T 34855-2017 《洗手液》

GB/T 13173-2021 《表面活性剂洗涤剂试验方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应依据标准判定规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临界值时需同时提供测量不确定度分析报告。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本次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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