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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张家港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06-27 09:29:03访问量:字体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检验要求、检验项目、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抽样方法

2.1抽样要求

所抽样品为市场上销售独立包装或散装的标明合格的产品。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2.2抽样数量

在销售实体店抽样,随机抽取2组样品,均需购买。其中,第1组,用于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样品;第2组,用于检验机构复检备份样品。掺混肥料抽取的总样本量不得少于4kg,其他产品抽取的总样本量不得少于2kg

2.3抽样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存档,填写样品接收情况单。

抽样人员对所抽样品的性质进行了解,避免在抽样和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抽样实施前,必须对所有抽样人员进行对所涉及产品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培训。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注:在本方案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检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2.4样品处置

样本的缩分:将份样混合在一起构成集样,将集样迅速混合均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约2000g,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密封塑料袋中。

封样要求: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执法人员、被抽样市场主体签字确认,每款产品的2个样品分别封样。承检机构应采取防拆封措施,以防止样品被调换。

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塑料袋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小组通过合适的途径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在市场上抽检,检验机构应按经销企业提供的信息填写抽样单,让经销企业签字盖章。条件具备时,经销企业还要提供所抽样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并盖章确认。

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2.5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本细则中化肥产品是指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等。

3.检验依据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项

较重 要项

次要项

1

单一养分

GB/T 15063

GB/T 21633

推荐性

产品标准规定方法

2

总养分

推荐性

产品标准规定方法

3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

推荐性

产品标准规定方法

4

氯离子含量

推荐性

产品标准规定方法

检验过程中遇到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记载有异议)时,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4.判定原则

4.1依据标准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

GB/T 21633 《掺混肥料》

GB/T 8572-2010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2017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10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测定四苯基合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10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含量测定真空烘箱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4.2.1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次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4.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2.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2.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2.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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