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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张家港市信息技术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09-20 08:58:14访问量:字体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信息技术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或厂家采样

采用随机抽样法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同类别、同型号规格、同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数量为2,其中1个作为检测用样品,1个作为备样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检样及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分别加贴相应标识。

2.2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有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应为同一批次。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拍照留证。

样品的质保期应当能充分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检样及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人员在封条处签字确认。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2.3样品运输与保存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测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3.检验依据

1 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GB 4943.1-2011GB/T 9254-2008GB/T 9254.1-2021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电气绝缘

GB 4943.1-2011

GB 4943.1-2011

2

电气间隙

GB 4943.1-2011

GB 4943.1-2011

3

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

GB 4943.1-2011

GB 4943.1-2011

4

导体的端接

GB 4943.1-2011

GB 4943.1-2011

5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GB 4943.1-2011

GB 4943.1-2011

6

标记和说明

GB 4943.1-2011

GB 4943.1-2011

7

抗电强度

GB 4943.1-2011

GB 4943.1-2011

8

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

GB 4943.1-2011

GB 4943.1-2011

9

电源端子传导骚扰

GB/T 9254-2008

GB/T 9254-2008

10

电信端口的传导共模骚扰

GB/T 9254-2008

GB/T 9254-2008

11

辐射骚扰(1GHz以下)

GB/T 9254-2008

GB/T 9254-2008

12

辐射骚扰(1GHz以上)

GB/T 9254-2008

GB/T 9254-2008

13

谐波电流

GB 17625.1-2012

GB 17625.1-2012

14

交流端口的传导发射

GB/T 9254.1-2021

GB/T 9254.1-2021

15

不对称模式传导发射(电信端口)

GB/T 9254.1-2021

GB/T 9254.1-2021

16

1GHz以下辐射发射

GB/T 9254.1-2021

GB/T 9254.1-2021

17

1GHz以上辐射发射

GB/T 9254.1-2021

GB/T 9254.1-2021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9254-200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254.1-2021 《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4.2.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2.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2.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2.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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