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安全质量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023年张家港市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4-10 09:26:17访问量:字体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采样

在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抽样对象为同一标称生产者或商标、同一型号(规格)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其中: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8只,其中4只为检验样品,4只为备用样品。所抽蓄电池应在其标识、包装、规格书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标称电压、额定容量等蓄电池关键信息。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抽样数量4组,其中2组为检验样品,2组为备用样品。所抽蓄电池应在其标识、包装、规格书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标称电压、额定容量等蓄电池关键信息,并配有匹配充电器。若商家声称出厂时未配充电器,要求商家根据蓄电池规格或使用说明书,配好匹配参数的充电器。

2.2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有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应为同一批次。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拍照留证。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2.3样品运输与保存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测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3.检验依据

1 检验项目(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执行标准为GB/T 22199.1-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2hr容量

GB/T 22199.1-2017

4.4

GB/T 22199.1-2017

5.5

2

大电流放电

GB/T 22199.1-2017

4.5

GB/T 22199.1-2017

5.6

3

能量密度

GB/T 22199.1-2017

4.7

GB/T 22199.1-2017

5.8

4

低温(-10)容量

GB/T 22199.1-2017

4.8

GB/T 22199.1-2017

5.9.2

5

快速充电能力

GB/T 22199.1-2017

4.9

GB/T 22199.1-2017

5.10

6

耐振动能力

GB/T 22199.1-2017

4.14

GB/T 22199.1-2017

5.15

7

防爆能力

GB/T 22199.1-2017

4.15

GB/T 22199.1-2017

5.16


2 检验项目(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执行标准为GB/T 36972-2018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I2A)放电

GB/T 36972-2018

5.2.1

GB/T 36972-2018

6.2.1

2

2I2A)放电

GB/T 36972-2018

5.2.2

GB/T 36972-2018

6.2.2

3

低温放电

GB/T 36972-2018

5.2.3

GB/T 36972-2018

6.2.3

4

振动

GB/T 36972-2018

5.3.7

GB/T 36972-2018

6.3.7

5

过充电保护

GB/T 36972-2018

5.4.2

GB/T 36972-2018

6.4.2

6

过放电保护

GB/T 36972-2018

5.4.3

GB/T 36972-2018

6.4.3

7

短路保护

GB/T 36972-2018

5.4.4

GB/T 36972-2018

6.4.4

3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QB/T 2947.3-2008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常温容量

QB/T 2947.3-2008

5.1.2.3.1

QB/T 2947.3-2008

6.1.2.3.1

2

低温(-10℃)容量

QB/T 2947.3-2008

5.1.2.3.2

QB/T 2947.3-2008

6.1.2.3.2

3

I2A)放电容量

QB/T 2947.3-2008

5.1.2.3.4

QB/T 2947.3-2008

6.1.2.3.4

4

耐振动

QB/T 2947.3-2008

5.1.5

QB/T 2947.3-2008

6.1.5

5

短路

QB/T 2947.3-2008

5.1.6.1

QB/T 2947.3-2008

6.1.6.1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对于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

如抽样样品无法提供放电终止电压,检验单位按照放电截止电压为钴酸锂和三元体系锂电池2.75V*nn为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的串数)、磷酸铁锂体系锂电池2.0V*nn为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的串数)进行测试。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36972-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点击收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