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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张家港市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5-26 13:40:54访问量:字体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

2.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款式、同一颜色和同一花型的同一批次的产品。

1)生产企业抽样: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生产企业的情况下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数量:4(),其中检验样品3(),备用样品1件(条),备用样品封存于生产企业。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

2)实体店抽样:购买待销产品,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4(),其中检验样品3(),备用样品1件(条),备用样品封存于实体店。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所抽样品应得到生产单位的确认。

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2.2样品运输与保存

样品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人员进行现场封样,并对封好样的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由抽样人员按要求带回检验样品,不得寄送。

3.检验依据

3.1本次监督抽查检验依据如下: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1900-2015 机织儿童服装

GB/T 33271-2016 机织婴幼儿服装

GB/T 39508-2020 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

FZ/T 73025-2019 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25-2013 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45-2013 针织儿童服装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3.2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甲醛含量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2912.1

2

pH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7573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17592

GB/T 23344

4

耐水色牢度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5713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2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2

7

耐摩擦色牢度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0

8

耐唾液色牢度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18886

9

纤维含量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

GB/T 2910

10

重金属(铅、镉)

GB 31701

GB/T 30157

11

衣带缝纫强力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12

纽扣等不可拆卸附件拉力(合纽扣缝纫强力)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13

邻苯二甲酸酯

GB 31701

GB/T 20388

14

燃烧性能

GB 31701

GB/T 14644

15

绳带要求

GB 31701

GB 317014.4.3

注:1.重金属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指标为铅、镉总量占涂层质量的比值;2.衣带缝纫强力和纽扣等不可拆卸附件拉力(合纽扣缝纫强力)仅考核婴幼儿服装;3.邻苯二甲酸酯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

4.燃烧性能仅考核产品的外层面料,羊毛、腈纶、改性腈纶、锦纶、丙纶和聚酯纤维的纯纺织物,以及由这些纤维混纺的织物不考核;

5.针织类产品耐干摩擦色牢度只做直向。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5.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复检。

5.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甲醛含量、纽扣等不可拆卸附件拉力项目保留检测视频记录,不予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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