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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张家港市LED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4-05-13 11:14:38访问量:字体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及方法、检验项目、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成品堆放区或市场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内生产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库存基数不少于5台。在电商平台或实体店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个企业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产品共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样品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保存在承检单位。

3.检验依据及方法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000.1-2007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生产日期在20170101日之前)

GB 7000.1-2015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生产日期在20170101日及之后的产品以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适用)

GB 7000.201-2008 《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 《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T 17743-200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生产日期在20180701日之前)

GB/T 17743-201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生产日期在20180701日及之后的产品以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适用)

GB 17625.1-2012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CCGF 203.4-201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固定式通用灯具》

CCGF 203.5-201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嵌入式灯具》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见下表。

1 LED照明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检测标准

主要关键检测设备/台套数

检验过程是否需要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1

结构

GB 7000.1

GB 7000.201-2008

GB 7000.202-2008

GB 7000.1

目测

2

内部和外部接线

电源连接方法

GB 7000.1

GB 7000.201-2008

GB 7000.202-2008

GB 7000.1

千分尺/1

外部接线截面积

内部接线截面积

3

防触电保护

GB 7000.1

GB 7000.201-2008

GB 7000.202-2008

GB 7000.1

标准试验指、针、销/1

4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耐久性试验

GB 7000.1

GB 7000.201-2008

GB 7000.202-2008

GB 7000.1

高温恒温箱、变频电源/1

5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耐热

GB 7000.1

GB 7000.201-2008

GB 7000.202-2008

GB 7000.1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2针焰试验仪/1灼热丝试验装置/1

耐燃烧、防引燃

6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

GB/T 17743

GB/T 17743

屏蔽室、EMI接收机、人工电源网络、变频电源/1

7

谐波电流限值

GB 17625.1

GB 17625.1

谐波电流测试仪、变频电源/1

8

光生物危害

视网膜蓝光危害

GB 7000.1

GB 7000.201

GB 7000.1

光生物测试系统/1

备注

1#样品用于项目15检测

2#样品用于项目68检测

5.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应依据标准判定规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临界值时需同时提供测量不确定度分析报告。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6.异议处理

6.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6.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6.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被抽样单位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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