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安全质量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024年张家港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4-05-14 13:25:55访问量:字体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消防产品(灭火器、水带、消防水枪、室内消火栓)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类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抽样要求

所抽样品为市场上销售的标明合格的产品。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2.2抽样数量

在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灭火器抽样数量为6具:其中3具作为检验样品,3具作为备用样品;水带抽样数量为2根:其中1根作为检验样品,1根作为备用样品;消防水枪抽样数量为2支:其中1支作为检验样品,1支作为备用样品;室内消火栓抽样数量为4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2.3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有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应为同一批次。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拍照留证。

样品的有效期应当能充分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检样及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人员在封条处签字确认。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2.4样品运输与保存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测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做好防潮、防霉、防蛀措施,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样和备样应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3.检验依据

1 灭火器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GB 4351.1-2005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20℃喷射性能检查

GB 4351.1-2005

GB 4351.1-2005

2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GB 4351.1-2005

GB 4351.1-2005

3

水压试验

GB 4351.1-2005

GB 4351.1-2005

4

爆破试验

GB 4351.1-2005

GB 4351.1-2005

5

灭火剂检验-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

GB 4351.1-2005

GB 4351.1-2005

2 水带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GB 6246-2011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水压试验

GB 6246-2011

GB 6246-2011

2

爆破试验

GB 6246-2011

GB 6246-2011

3

黏附性

GB 6246-2011

GB 6246-2011

4

附着强度

GB 6246-2011

GB 6246-2011

3 消防水枪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GB 8181-2005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密封性能

GB 8181-2005

GB 8181-2005

2

耐水压强度

GB 8181-2005

GB 8181-2005

3

耐腐蚀性能

GB 8181-2005

GB 8181-2005

4 室内消火栓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为GB 3445-2018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阀杆升降性能

GB 3445-2018

GB 3445-2018

2

密封性能

GB 3445-2018

GB 3445-2018

3

水压强度

GB 3445-2018

GB 3445-2018

4

旋转性能

GB 3445-2018

GB 3445-2018

5

耐腐蚀性能

GB 3445-2018

GB 3445-2018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3445-2018 《室内消防栓》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6246-2011 《消防水带》

GB 8181-2005 《消防水枪》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4.2.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2依据产品标准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明确判定规则。

4.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2.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2.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2.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2.7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点击收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