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抽样要求、检验依据及项目、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抽样要求
2.1抽样型号或规格
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领域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生产领域抽样,独立包装产品质量≤5kg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个独立包装。随机抽取2个独立包装,每个包装不少于1kg;若每个独立包装少于1kg,则抽取2份独立包装,且每份不少于1kg。
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不低于100kg,抽取不低于1kg/桶的样品2桶。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生产领域抽样时相同。
所抽的2分样品,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复检备用样品。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2.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样品运输、贮存条件应满足产品的规定要求。
2.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检验依据及项目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11175-2021 合成树脂乳液试验方法
GB 18583-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20740-2006 胶粘剂取样
HG/T 2814-2009 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
HG/T 3075-2003 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
HG/T 3738-2004 溶剂型多用途氯丁橡胶胶粘剂
JC/T 438-2019 水溶性聚乙烯醇建筑胶粘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1胶粘剂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1。
表1 胶粘剂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
强制性/ 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游离甲醛 |
GB 18583-2008 |
强制性 |
GB 18583-2008附录A |
● |
|
2 |
苯 |
GB 18583-2008 |
强制性 |
GB 18583-2008附录B |
● |
|
3 |
甲苯+二甲苯 |
GB 18583-2008 |
强制性 |
GB 18583-2008附录C |
● |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4.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5.2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