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分类、检验检测依据、抽样、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等内容。
2.产品分类
根据液化石油气的组分和挥发性共有3个品种:商品丙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商品丁烷。
3.检验检测依据
液化石油气产品抽检标准为: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具体检验项目及方法见下表: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测方法 |
|
|
||||
1 |
密度 |
GB 11174-2011 |
SH/T 0221-1992 |
|
2 |
蒸气压 |
GB 11174-2011 |
GB/T 12576-1997 |
|
3 |
C3烃类组分、C4及C4以上烃类组分、(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 |
GB 11174-2011 |
SH/T 0230-1992 |
|
4 |
蒸发残留物 |
GB 11174-2011 |
SY/T 7509-2014 |
|
5 |
油渍观察 |
GB 11174-2011 |
SY/T 7509-2014 |
|
6 |
铜片腐蚀 |
GB 11174-2011 |
SH/T 0232-1992 |
|
7 |
总硫含量 |
GB 11174-2011 |
SH/T 0222-1992 |
|
8 |
硫化氢 |
GB 11174-2011 |
SH/T 0125-1992 |
|
9 |
游离水 |
GB 11174-2011 |
GB 11174-2011 |
|
10 |
二甲醚 |
—— |
GB/T 25035-2010 附录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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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抽样
按照SH/T 0233-1992 《液化石油气采样法》标准的要求在流通领域企业随机抽取一个液化石油气储罐,对所抽样品进行抽样,其中储罐中液化石油气总量不得少于500kg,取样量不少于4kg(含备样不少于2kg);可整瓶抽取不少于2瓶样品(含一瓶备份样品)。
抽样工作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信息及企业相关信息,抽样人签名应2人以上。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判定原则
商品丙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商品丁烷,分别有不同的判定原则:
5.1商品丙烷的判定原则
蒸气压、C3烃类组分、C4及C4以上烃类组分、残留物、铜片腐蚀、总硫含量、硫化氢、游离水等检验项目,若检出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商品不合格。
5.2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判定原则
蒸气压、(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残留物、铜片腐蚀、总硫含量、硫化氢、游离水等检验项目,若检出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商品不合格。
5.3商品丁烷的判定原则
蒸气压、(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残留物、铜片腐蚀、总硫含量、硫化氢、游离水等检验项目,若检出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商品不合格。
注:在液化石油气中检出含有二甲醚,若检出二甲醚的含量超过一定限值,致使液化石油气烃类组分达不到GB11174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检出二甲醚的含量低于一定限值,液化石油气烃类组分满足GB11174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该批产品通过本次监督检验。二甲醚仅提供实测数据。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流通领域合格结论用语: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产品存在不合格项目时:经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6.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6.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6.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被抽样单位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