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纱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
2.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取样品应当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颜色、同一批号的产品。
生产企业抽样: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生产企业的情况下在成品仓库或成品车间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500g或卷装纱线20个管,备样采用原样复检。
2.2样品运输与保存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进行封样,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防拆封措施,封好样的样品加贴相应标识,由抽样人员按要求带回检验样品,不得寄送。
3.检验依据
3.1本次监督抽查检验依据如下:
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98-2018 《棉本色纱线》
GB/T 5324-2009 《精梳涤棉混纺本色纱线》
GB/T 6836-2018 《缝纫线》
GB/T 24116-2009 《针织用筒子染色纱线》
GB/T 24345-2009 《机织用筒子染色纱线》
FZ/T 12003-2014 《粘胶纤维本色纱线》
FZ/T 12004-2015 《涤纶与粘胶纤维混纺本色纱线》
FZ/T 12005-2020 《普梳涤与棉混纺本色纱线》
FZ/T 12006-2011 《精梳棉涤混纺本色纱线》
FZ/T 12009-2020 《腈纶本色纱》
FZ/T 12010-2011 《棉氨纶包芯本色纱》
FZ/T 12011-2014 《棉腈混纺本色纱》
FZ/T 12013-2014 《莱赛尔纤维本色纱线》
FZ/T 12014-2014 《针织用棉色纺纱》
FZ/T 12016-2021 《涤与棉混纺色纺纱》
FZ/T 12019-2018 《涤纶本色纱线》
FZ/T 12020-2009 《竹浆粘胶纤维本色纱线》
FZ/T 12021-2018 《莫代尔纤维本色纱线》
FZ/T 12022-2019 《涤纶与粘纤混纺色纺纱线》
FZ/T 12037-2013 《棉本色强捻纱》
FZ/T 22001-2021 《精梳机织毛纱》
FZ/T 22002-2021 《粗梳机织毛纱》
FZ/T 22005-2019 《半精纺毛机织纱线》
FZ/T 63001-2014 《缝纫用涤纶本色纱线》
FZ/T 71001-2015 《精梳毛针织绒线》
FZ/T 71002-2015 《粗梳毛针织绒线》
FZ/T 71004-2015 《精梳编结绒线》
FZ/T 71005-2014 《针织用棉本色纱》
FZ/T 71006-2021 《山羊绒针织绒线》
FZ/T 71008-2019 《半精纺毛针织纱线》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3.2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纤维含量 GB/T 29862、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GB/T 2910等 2 线密度偏差率 相应产品标准 GB/T 4743 3 线密度变异系数 相应产品标准 GB/T 4743 4 断裂强力(度)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16 5 捻度(或捻系数)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543.1、 GB/T 2543.2 6 捻度变异系数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543.1、 GB/T 2543.2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5.2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5.3对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复检的,予以说明。
5.4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5.5本次纱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均可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