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采样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长边长度小于600mm规格的陶瓷砖抽取样品数量最少为30块,其中检验样品15块,备用样品15块,长边长度不小于600mm规格的陶瓷砖抽取样品数量最少为24块,其中检验样品12块,备用样品12块,抽取的样品数量应为原包装的整数倍,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不拆原包装。
3.检验依据
陶瓷砖产品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检测方法 1 吸水率 GB/T 4100-2015 GB/T 3810.3-2016 2 断裂模数 GB/T 4100-2015 GB/T 3810.4-2016 3 破坏强度 GB/T 4100-2015 GB/T 3810.4-2016 4 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2010 GB 6566-2010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4100-2015 《陶瓷砖》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3810.3-2016 《陶瓷砖试验方法第3部分:吸水率、显气孔率、表观相对密度和容重的测定》
GB/T 3810.4-2016 《陶瓷砖试验方法第4部分:断裂模数和破坏强度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