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服饰类(围巾、帽子、袜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
2.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款式、同一颜色和同一花型的同一批次的产品。
生产企业抽样: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生产企业的情况下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按表1规定,备份样品封存于生产企业。
表1 抽样计划表
产品名称 |
抽样领域 |
抽样地点 |
抽样批次 |
抽样数量/其中备样量 |
抽样基数 |
备注 |
|
服饰类 |
围巾 |
生产企业 |
生产企业 |
20 |
2条/1条 |
不少于20条 |
— |
帽子 |
4顶/1顶 |
不少于20顶 |
|||||
袜子 |
16双/6双 |
不少于100双 |
2.2样品运输与保存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进行封样,并对封好样的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按要求带回检验样品,不得寄送。
3.检验依据
3.1本次监督抽查检验依据如下: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 24011-2019 《羊绒机织围巾、披肩》
FZ/T 35001-2013 《苎麻袜》
FZ/T 43014-2018 《丝绸围巾、披肩》
FZ/T 73001-2016 《袜子》
FZ/T 73002-2016 《针织帽》
FZ/T 73030-2009 《针织袜套》
FZ/T 73031-2009 《压力袜》
FZ/T 73037-2019 《针织运动袜》
FZ/T 73041-2011 《经编袜》
FZ/T 73042-2011 《针织围巾、披肩》
FZ/T 73048-2013 《针织五趾袜》
FZ/T 73050-2014 《针织泳帽》
FZ/T 73054-2015 《保暖袜》
FZ/T 73055-2016 《防脱散袜子》
FZ/T 81012-2016 《机织围巾、披肩》
FZ/T 82002-2016 《缝制帽》
QB/T 4560-2013 《六片运动帽》
QB/T 4662-2014 《编织帽》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等
3.2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1 |
甲醛含量 |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2912.1 |
2 |
pH值 |
GB/T 7573 |
|
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 17592、GB/T 23344 |
|
4 |
耐水色牢度 |
GB/T 5713 |
|
5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 |
|
6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 |
|
7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 |
|
8 |
纤维含量 |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
FZ/T 01057、GB/T 2910等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5.2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5.3对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复检的,予以说明。
5.4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5.5不进行复检的情况:甲醛含量保留检测视频记录,不予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