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自动电饭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要求。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或生产企业采样
采用随机抽样法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同类别、同型号规格、同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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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第1组数量 |
第2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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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动电饭锅 |
1件 |
1件 |
2.2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货号)规格的产品。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2.3样品运输与保存
检验样品由抽样单位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或由抽样人员自行带回,备用样品封存在受检企业或抽检机构内,由受检企业或抽检机构妥善保管。
3.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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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适用部件 |
检验依据 |
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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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金元素迁移量指标 |
金属内胆 |
GB 4806.9-2023 |
GB 4806.9-2023 GB 31604.1-2023 GB 31604.49-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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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塑料材料总迁移量 |
饭勺、塑料内衬、塑料把手等 |
GB 4806.7-2023 |
GB 4806.7-2023 GB 31604.1-2023 GB 31604.8-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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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涂层材料总迁移量 |
内胆不粘涂层 |
GB 4806.10-2016 GB 4806.10-2025 |
GB 4806.10-2016 GB 4806.10-2025 GB 31604.1-2023 GB 31604.8-2021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4806.9-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内胆金属合金元素迁移)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塑料件总迁移)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内胆不粘涂层总迁移)
GB 4806.10-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涂料及涂层》(内胆不粘涂层总迁移)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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