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 > 专题专栏 > 典型案例

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无专人监护、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案

来源: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3-22 14:27:53访问量:字体

案件名称:张家港市美太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且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3月2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张家港市德积街道办事处《安全违法行为抄告单》(2022.02.28)抄告内容,对张家港市美太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及安全生产相关台账资料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2022年2月28日,张家港市美太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武某锋在镀膜车间真空镀膜设备(直径2.3米,深4.6米)内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

2、武某锋在镀膜车间真空镀膜设备内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对真空镀膜设备内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3、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空气呼吸器、救援绳等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决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成,合并处罚款贰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杨某何作出合并处罚款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点击收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