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 > 专题专栏 > 典型案例

“小切口”治疗“大病患”

来源: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5-10 10:51:00访问量:字体

今年以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紧紧围绕“一带一帽”等四项专项执法行动总体要求,认真贯彻“精准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工作方针,把涉及高处作业、安全培训走过场、委外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差等的事故多发的企业作为执法检查重点,精准执法,直击隐患,力争用“小切口”治疗“大病患”。

1-2月,大队共检查上述类型企业95家,立案处罚30起。现选取近期2起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希望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案例一

2023年2月9日,张家港市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委外单位)员工郑某在苏州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碳钢容器车间压力试验区冷凝器筒体顶部进行高处作业(清洗筒体作业,高度3.1米)前,该公司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带“高挂低用”的安全作业要求;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郑某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未在危险作业前向员工郑健飞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柒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2月8日,上海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工段某、崔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证)在张家港某重装码头港务有限公司的外场卸船机安装项目工地上,分别站在5号卸船机下方横梁的跳板和5号卸船机下方横梁上进行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分别为9.4米、11.3米),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㈠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㈡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㈢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㈣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㈤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点击收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