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热企业:
按照《关于改革蒸汽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张价管〔2009〕6号)规定,根据煤热联动机制,结合近期热电企业煤炭采购价格,经研究,决定上调我市蒸汽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蒸汽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01.00元/吨(含税价),下浮不限。
二、已安装超低排放设施并通过超低排放验收的热电企业,蒸汽价格可另加4元/吨。
三、对供汽距离超过5公里的蒸汽价格可另加收5元/吨。
四、上述价格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张家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