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所、直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及《苏州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1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发〔2018〕5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制定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我局制定的相关政策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发展动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积极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
本局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查。未进行自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按照“谁制定、谁自查”的原则,职能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自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后或者限制外地经营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能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政策制定规范
本局职能部门起草、报市政府(或办公室)出台的政策措施,如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如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需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填报“不涉及”并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公平竞争审查表》与政策措施(送审稿)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并同时报送局法制部门进行备案。
本局牵头会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职能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查工作,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与政策措施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本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政策措施的职能部门将公平竞争作为起草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提交我局法制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推广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查实后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张家港市公安局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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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市场 主体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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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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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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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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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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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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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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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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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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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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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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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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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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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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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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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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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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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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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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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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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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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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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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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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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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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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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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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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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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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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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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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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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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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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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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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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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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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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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 标准的结论 (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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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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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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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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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