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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8977/2022-00158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民政局
2022-05-30
2022-05-30
张政民〔2022〕115号
有效

关于应对疫情促进养老服务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张政民〔2022〕115号

各镇(区、街道)民政办(社会事业办)、财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及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促进养老服务业恢复发展的通知》(苏政民老〔202215),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应对苏州本轮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困难,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房租。按照苏州市《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2219号)和张家港市财政局、国产管理中心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减免2022年承租国有物业租金的通知》(张财综20224号)等文件要求,对承租全市范围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民办(含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减免3月~8月共6个月的租金。承租镇(区、街道)管理的国有物业,由镇(区、街道)视情参照执行。

(二)适当增加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而导致日常运营成本较大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镇(区、街道)可结合实际采取预发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或阶段性适当上浮运营补贴的标准的方式,对属地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对疫情影响给予支持;所需资金可在各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中调剂解决。对公办公营的养老机构,按原财政保障渠道给予运转支持。

(三)提前预拨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张政发规〔20213号),对承接全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组织,按照合同期内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标准,参考1月份服务时长,预拨1个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

(四)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仍在合同履行期内的民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只开放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的,按照《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张政2021237号)兑现运营补贴时,可参照疫情影响程度,比照正常运营标准适当给予补助。

(五)保障防控核酸检测相关费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或住养老人所做的核酸检测相关费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批办单2022491执行

相关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中央、省、市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政策,各地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民政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25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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