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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858X/2023-00050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司法局
2023-08-15
2023-08-15
张司字〔2023〕78号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司字〔2023〕78号

各区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张家港市委政法委员会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司法局            张家港市民政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81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918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为主线,持续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制度、强化保障,构建分层分类、有机衔接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更高水平的平安张家港、法治张家港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人民调解员主要职责任务是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隐患违法犯罪行为、行政监管漏洞等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做好纠纷登记、调解档案整理、平台录入、案例选报调解数据统计工作;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规范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应由拥护党的领导、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既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学背景,区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对于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新乡贤,可以适度放宽条件、优先选任。

(三)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市、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法庭)、检察院、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上级规范要求,结合人民调解案件数量情况,按照必需和从紧的原则,合理确定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庭、执行局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派驻,基层法庭专职人民调解员由所在区镇(街道)派驻。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淘汰机制,对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按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员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培养优良作风,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注重从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社会专业人士、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大学毕业生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中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年龄结构,完善退休返聘与用工招录相结合的聘用方式,推广“实训基地跟班学习”“以师带徒”培养方式,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员梯队建设、团队建设。

(六)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市镇两级分级负责,将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市司法局和市人民调解协会重点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旁听庭审、实训演练、跟班学习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市人民法院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通过指导调解、委托调解、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状况,定期推送优秀审判案例作为培训教材,对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

(七)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体系。区镇(街道)切实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等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市司法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库,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充分发挥市人民调解协会和调解类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成立人民调解组织,支持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八)强化人民调解工作资源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

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按照同类岗位职工待遇保障标准执行,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动态调整。退休返聘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等级评定、工作模式等因素,结合调解成效,实施绩效考核,一般按照每年3万元—4.2万元/人保障。驻法院(法庭)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市人民法院统一实施绩效考核。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诉源治理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指导,着力解决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委政法委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市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水平;市财政局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市司法局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等政策,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先进宣传。市政府对有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通报表扬。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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