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张家港市财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014178731/2024-00010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3-12-07
2023-12-07
张财购〔2023〕25号
有效

关于调整张家港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

张财购〔2023〕25号

各镇(区)、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337号)的相关要求,现对我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劳务报酬发放。

二、劳务报酬标准

劳务报酬由评审费、交通费和异地补贴三部分组成。

(一)评审费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项目:4小时以内(含)的,500/人,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人。

2.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含)的,300/人;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含)的,500/人;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人。

评审时间从专家签到时间开始计算,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

(二)交通费、异地补贴

1.苏州市区专家、县()专家(非张家港市)参加我市采购项目评审的,交通费100/;异地补贴100/人。专家所属地区以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登记为准。

2.非苏州大市专家参加评审的,按实报销往返城市间火车票、长途汽车票或过桥过路费;异地补贴500/人。

(三)特殊情况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需要回避的,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评审费200/;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评审费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交通费、异地补贴按标准支付。

三、其他事项

(一)如评审期间需用餐的,按工作餐标准提供,不再另行支付伙食费。如评审专家需住宿的,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住宿费标准,凭有效发票报销。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二)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应予收回。

(四)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参加重新评审和配合协助答复活动的,如未发现在原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工作疏漏的,按标准支付劳务报酬。

(五)采购人依法依规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3127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点击收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