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分局(所、财经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调整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在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二)调整标准
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增加。
(三)其他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到达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在2022年1月时按对应年龄段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2022年1月1日起到达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其到龄次月起按对应年龄段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增发标准分别为每月5元、10元、15元、50元)。
2.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08号)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于9月30日前发放到位。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22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全额承担。
3.各镇村自行发放待遇的其他人员,各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调整。
4.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
(一)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征地保养金标准
按《关于认真做好征土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张政发〔1992〕223号文)、《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实施《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0〕102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4〕71号)规定产生,且2021年12月31日在册享受征地保养金的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增加。
(二)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3号)规定产生,且2021年12月31日在册按月享受养老补助金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按每人每月75元标准增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到达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2022年1月时按对应年龄段的适当倾斜标准发放;2022年1月1日起到达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从其到龄次月起按对应年龄段的适当倾斜标准发放。
(三)待遇衔接
1.按张政发〔1992〕223号、张政发〔2000〕102号、张政发〔2004〕71号文规定征地,且在2021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第四年龄段(含张政发〔1992〕223号文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被征地农民,涉及2021年12月31日前的征地保养金,按原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后按500元/月执行。
2.按张政发〔1992〕223号文产生,且于2008年12月底前到龄、享受征地保养金的被征地农民,可按同年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增加部分增发。
3.按张政发规〔2016〕3号文规定征地,且在2022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涉及2021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补助金,按原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后按同年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补助金标准执行。被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资金列支渠道分别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按张政发〔1992〕223号、张政发〔2000〕102号、张政发﹝2004﹞71号文产生的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其按月享受的征地保养金和其他养老待遇的合计数(含2022年度增资部分),自2022年1月1日起,低于按张政发规〔2016〕3号文产生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含2022年度增资部分)与省定最低基础养老金合计数的,予以补足,所需资金随征地保养金的列支渠道执行。
5.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三、执行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资所需资金,仍按原支付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