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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8774/2024-00035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3-22
2024-03-22
张住建发〔2024〕21号
有效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农房翻建市级奖补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张住建发〔2024〕21号

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镇(街道):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推进全市农房翻建的若干激励措施(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房翻建工作,促进农村住房条件改善,提升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展现新时代“锦绣江南鱼米乡”的美好模样,制定《张家港市农房翻建市级奖补资金操作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张家港市农房翻建市级奖补资金操作细则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4322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农房翻建市级奖补资金操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推进全市农房翻建的若干激励措施(试行)》文件精神,鼓励整村组团式翻建(集中规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房翻建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建设,引导农民自主改善住房条件的专项资金。市级奖补资金总额控制在4700万元以内,奖补期限为202311日至20261231日。

二、资金分配使用

第三条市住建局根据省级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年度指导性计划落实分解任务。市级财政分年度安排奖补资金预算,原则上按照年度实际农房翻建户数下达奖补资金。年度超额完成翻建任务的,超出部分可作为次年奖补户数,奖补资金设立期满后仍超出的实际翻建户数不再奖补,奖补资金总额达到上限后不再奖补。

第四条奖补资金用于村庄内供排水、小型水利、电、路、气、通信、绿化、广播电视、粪污处理、垃圾收运等基础设施和党群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健康养老、农贸商业、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奖补资金以农房翻建户数、组团翻建情况、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等情况予以分配。

1.根据年度农房翻建量,按照每改善户3万元标准计算奖补,以完成竣工验收为奖补条件。

2.根据组团翻建规模,对同一连片地块达到5户及以上同时翻建的,每改善户提高3万元计算奖补。

组团翻建认定:1.同一连片地块达到5户及以上,同一批次审批,验收时间基本一致,风貌和谐统一。2.组团翻建前,由所在村委会(社区)提交组团翻建审批表,由镇建设、资规、农房办进行审核认定是否属于组团翻建,经镇(街道)确认后上报市农房办审核,需附带组团翻建户规划图纸。3.组团翻建结束后,镇农房办会资规、建设等部门、所在村(社区)进行联合验收,出具组团翻建联合验收表,经市级农房办审定后确认年度奖补金额。

3.根据风貌管控情况,未出现超审批面积、高度、层次、移位等违建情况,房屋四周无临时搭建,房屋四周空地无堆放建筑垃圾及相关杂物,房屋验收合格且符合《张家港市农房风貌建设图集指引》等要求,每改善户提高1万元计算奖补,由区镇(街道)出具风貌管控审核意见书。

4.对使用装配式建筑每改善户提高2万元计算奖补,奖补到建房户。

第六条加强农房翻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改善农户“一户一档”,“一户一档”要真实全面反映农房改善前情况、改善过程和改善后状况(档案要求见附件1)。

三、奖补项目

第七条按照村申报、区镇(街道)审核、市级审定的原则,建立奖补项目库,用于引导支持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组团翻建、集中规建项目优先奖补,原则上配套项目资金投入应大于奖补资金额度。

第八条奖补项目认定起点时间为202311日,以立项时间为准。

第九条奖补资金相关政策文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项目完工后,奖补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开展项目审计工作,报市农房办审查。

第十一条当年项目原则上年内完工,对于少数建设周期长的项目报市农房办同意后允许跨年度完工。完工后,应以适当方式进行标识。

第十二条奖补项目同时列入省级农房改善项目库的,应同时满足省级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建立奖补项目建设和奖补资金使用台帐,真实记录和反映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奖补项目档案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见附件2)。

四、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获得奖补户数以竣工验收为标准,即202311日至20261231日,通过竣工验收并符合风貌管控等奖补要求的户数。

第十五条对使用装配式建筑进行奖补的,实施前应将材料报市住建局备案,竣工验收后经市住建局确认后可获得奖补。

第十六条奖补资金由区镇(街道)申报,市农房办审核后拨付至区镇(街道),由区镇(街道)拨付至配套设施建设主体。

第十七条享受本次农房翻建奖补资金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本市市级其他专项奖补政策。

第十八条各区镇(街道)应根据市级资金奖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奖补办法及实施细则。

附件:1.农村翻建“一户一档”资料归档清单

2.农房改善项目资料归档清单



附件1

农村翻建“一户一档”资料归档清单

通过自行新建或翻建农房改善的农户归档资料

1.农房建房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

2.户口簿所有页面及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

4.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5.农房改善前、后对比照片

备注:

1.农房归档资料中需有原房屋建设年代;

2.以上材料如未收集完整,应根据实际作出说明;

3.改善农户住房条件的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有必要,应同步收集归档。



附件2

农房改善项目资料归档清单

一、工程准备阶段资料

工程基本信息、项目立项、规划和建设审批、勘察和设计、招投标和开工审批等资料

二、施工资料

施工管理及技术、进度管理、控制造价、施工物资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测、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施工验收等资料

三、监理资料

监理管理、工程进度及质量造价控制文件、工期管理、监理验收等资料

四、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

五、工程声像资料

开工前原貌、施工阶段、竣工新貌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村庄人居环境整治、风貌协调、特色资源保护利用、基层社会治理、产业发展等方面资料

备注:

1.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未形成或因故无法收集上述相关资料,应根据实际作出说明;

2.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有必要,应同步归档。

张住建发〔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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