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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874X/2024-00011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3-10-24
2023-10-24
张交法〔2023〕17 号
有效

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交法〔2023〕17 号

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法〔2023〕13号)要求,同时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局制定了《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

                        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31024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法〔2023〕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打造法治环境、提振市场信心为重点,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助力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效,紧盯行业市场主体关注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以问题整改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行动高质量完成;坚持知行合一,转变作风,深刻领会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对损害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坚持统筹联动,协同推进,将此次行动与交通运输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有关工作任务紧密结合,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按期完成;坚持主动服务,巩固成效,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理念,把优化营商环境行动的着力点放在改进提高上,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行动,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公路水运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提高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研讨,统一思想行动

1.认真组织专题学习。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入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等政策法规文件。(牵头部门:局机关党委(党建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责任部门:局综计科(建管科)局港航科、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执法大队、质监站。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2.深入开展对照检查。深入查找在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转变思想观念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落实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制度规定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企稳企政策,落实落地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讲诚信守契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用心用情为企业办实事方面的问题;深入查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亲而有界”“清而有为”方面存在的问题。(牵头部门: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局综计科(建管科);责任部门:局港航科、局财审科、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执法大队、质监站。完成时间:2024年2月底前)

3.扎实开展研讨交流。组织机关干部和从业企业围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开展大讨论。针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基础制度,持续清理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违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切实破除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创新涉企服务举措,为企业纾困解难,改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投资环境,推动公路水运高质量发展。(牵头部门: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局综计科(建管科);责任部门:局港航科、局财审科、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执法大队、质监站。完成时间:2023年10月底前)

(二)严格规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4.严肃开展追查问责。对十九大以来纪委监委查处的交通运输系统干部重大典型案件涉及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以及从中行贿受贿和严重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业企业、从业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局机关党委(党建科)、局综计科(建管科);责任部门:局港航科、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执法大队、质监站;完成时间:2023年12月底前)

5.坚决破除市场壁垒。对涉及公路水运建设管理的各类政策性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相关管理文件进行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壁垒、有利于建设单位母(子)公司内部循环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类规定和做法。(牵头部门:局综计科(建管科);责任部门:局港航科、局财审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执法大队、质监站。完成时间:2024年3月底前)

6.着力规范项目审批。对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但未开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重复申报、未批先建、报大建小等问题。(牵头部门:执法大队;责任部门:局综计科(建管科)、局港航科、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质监站。完成时间:2024年3月底前)

7.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对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但未开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看招标人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的9种典型表现形式,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4种串通类型、30种典型表现形式,挂靠资质的3种典型表现形式;投标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5种典型表现形式和行贿受贿骗取中标的4种典型表现形式;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职的5种典型表现形式。(有关典型表现形式详见附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对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局综计科(建管科)、局机关党委(党建科);责任部门: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执法大队、质监站。完成时间:2024年3月底前)

8.强化项目履约管理。对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看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的16种典型表现形式、设计变更的4类典型问题、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8种典型表现形式、公路水运工程不按验收条件和要求验收的典型问题,以及行政监督部门违规干预项目实施的6种典型表现形式,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有关典型表现形式详见附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的项目,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不纳入本次行动规范范围。(牵头部门:执法大队、局综计科(建管科);责任部门: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质监站。完成时间:2024年3月底前)

9.大力加强执法监管。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环节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结果及相关处理决定通过监管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纳入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信用记录。(牵头部门:执法大队;责任部门:局综计科(建管科)、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质监站。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三)提高服务质效,方便市场主体

10.优化审批服务。持续打造“一网通办”的服务体系,积极探索“一件事一次办”。积极推进交通运输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牵头部门: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责任部门:局综计科(建管科)、局港航科、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执法大队、质监站。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11.优化信用服务。积极配合省厅健全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库,持续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主体数据库,完善“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实现企业资质、业绩、信用、人员信息动态管理。优化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牵头部门:局综计科(建管科)、局办公室;责任部门: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执法大队、质监站。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12.优化政策服务。规范涉企政策制定程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涉企政策统一发布,建立完善涉及市场主体的改革措施及时公开和推送机制,及时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通过“苏企通”平台主动精准推送,大力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深入了解企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牵头部门: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责任部门:局综计科(建管科)、局财审科、局港航科、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工程中心、执法大队、质监站。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3年9月-10月)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细化、分解和落实行动任务,同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为便于沟通对接,请各牵头部门将联络员信息于10月25日前报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二)对照自查阶段(2023年10月-2024年2月)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自学自查自纠,对照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内容,深入排查公路水运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报牵头部门汇总。各牵头部门应于每月15日将牵头任务的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和“两个清单”报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2023年12月13日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各部门要认真组织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对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动态调整台账清单。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4年3月-5月)

市局将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以及阶段性工作总结等情况,视情选取部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并对行动部署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问责处理不到位,特别是“零报告”的情形进行重点督导。必要时,将邀请派驻市局纪检监察组人员参加。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6月)

各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经验转换为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部门总结材料要及时上报各任务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要认真梳理总结(包括行动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研究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有关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同时,市局将认真评估行动成果成效,针对行动中反映的行业普遍问题、典型问题,在制度和机制层面深入研究针对性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监督检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与纪检监察监督联动机制,采取专项检查和专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有效遏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三)凝聚各方合力。各部门要坚持依靠群众,建立线索转办督办机制,对群众反映的明确可查的线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点核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推介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经验,不断推广各部门的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和创新成果,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的整体提升。

(五)严格督查问责。各部门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认真排查违法违规行为,深挖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便利条件,打招呼、写条子,安排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承揽业务牟利等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调查取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或依据职责及时移交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对自查搞形式、整改走过场、追责不到位的,市局将督促整改直至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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