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强化对系统中层干部的监督,促进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水务系统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
市水务局机关、下属各事业单位股级干部。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报告时限
1、本人、配偶及子女营建、买卖、装修住房(含门面房)。营建、装修住房(含门面房)事项应在事后的15日内报告,买卖住房(含门面房)的应在交付购房定金或收到售房定金后的15日内报告。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应在操办前和操办后的15日内报告。
3、本人结(离)婚事项,应在办理法律手续后的15日内报告。
4、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留学事项,应在事前15日内报告。
5、本人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因私出国(境)和境外活动,应在事前15日内报告。出国(境)旅游的,需同时报告旅游时间、地点、交通工具、经费来源、同行人员等信息。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立案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应在事后15日内报告。
7、本人、配偶、子女有经商、办企业或在非上市公司(企业)持股的,应在事前15日内报告。
8、本人、配偶、子女购买汽车,应在交付购车款后的15日内报告。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视情在事前或事后l5日内报告。
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
1、如无特殊理由,必须按照报告时限规定,及时填写《水务系统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一份各单位留存,一份报局办公室备案。
2、按照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前请示。
3、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局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照局答复意见办理。
4、对干部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局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经批准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5、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本人重大事项的,局将视情节轻重,运用“第一种形态”给予处理。
6、局将把该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9月1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局系统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见》(张水发〔2017〕80号)同时废止。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水务系统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购房)报告表
2、水务系统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购车)报告表
3、水务系统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嫁娶)报告表(事前、事后)
4、水务系统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其他事项)报告表
张家港市水务局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