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水务系统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财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现将《张家港市水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水务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水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水务系统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财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根据《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水利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苏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张家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及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办公室(财务审计)是我局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局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局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办公室(财务审计)根据内审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兼职内审工作人员。内审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过硬、审计技能较强的同志担任,且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局及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三)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本级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利
办公室(财务审计)在实施内部审计时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与之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办公室(财务审计)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办公室(财务审计)应根据水务系统年度工作整体目标、计划和要求,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在年初制定年度内审工作计划。
(二)发出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采取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明材料,包括而不限于下列办法: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获取;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获取;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情况,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实施结束,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撰写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内部审计人员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办公室(财务审计)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建议等。
(五)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后的30日内,根据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至办公室(财务审计)。
(六)审计资料归档。在完成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后,办公室(财务审计)应对审计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除纪检、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查案办案以外,未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内部审计资料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内部审计工作纪律
(一)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被审计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和凭证,不得转移、隐匿有关资产。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三)审计人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升审计业务能力,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七、附则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