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工作的通知》(张法政办〔2022〕19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施行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通告如下:
一、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张农规〔2017〕1号)
2.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张农规〔2018〕2号)
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张农规〔2021〕1号)
4.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张农规〔2021〕2号)
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优质蔬菜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张农规〔2015〕4号)
2.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张农规〔2018〕1号)
以上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适时修订。修订期间,与上位法等依据不一致的条款按上位依据执行。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9月2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9月2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