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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22332X/2022-00024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2022-05-24
2022-05-24
张工改办〔2022〕1号
有效

张工改办〔2022〕1号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工改办〔2022〕1号

各镇(区)市各有关部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苏自然资发〔2020〕20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4号)和《关于印发<全链条和“1+10”审批系统模式下“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改办〔2021〕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张家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524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进一步响应国家营商环境考核要求,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苏自然资发〔2020〕20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4号)和《关于印发<全链条和“1+10”审批系统模式下“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改办〔202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张家港实际,就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主要抓手,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为对象(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探索全链条(即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成果质量,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落实“一次委托”工作机制,建设张家港市“多测合一”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与苏州互联互通,测绘成果信息共享。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或联合体承担上述测绘服务,避免重复测绘,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一次委托、多测合一、成果共享”。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测绘事项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四个阶段的划分,对各阶段中的不同测绘业务进行整合。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整合的测绘业务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整合的测绘业务主要包括日照分析测量、报建图测绘;施工许可阶段整合的测绘业务主要包括放线测量、灰线验线测量、±0层验线测量;竣工验收阶段整合的测绘业务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房产实测、地下管线测量、人防测量和绿地测量。

在已经实行的竣工验收阶段“规划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房产实测、地下管线测量”联合测绘的基础上,增加“人防测量和绿地测量”的“多测合一”;同时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其余审批环节,整合测绘事项,继续以一个审批阶段只设置一个测绘事项,每个测绘事项只由一家测绘单位来承担为目标,压缩送审材料,节省审批时间。

(二)统一技术标准

“多测合一”应当采用苏州2000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遵循同一标的物的测绘使用同一技术标准或者使用统一的技术指标的原则,通过统一标准,避免重复测绘。

市资规部门已经出台的《张家港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和《张家港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数据标准》,为由用地复核测量、规划核实测量、房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四项测量工作合并成综合性的“联合测绘”项目提供技术标准体系保障,市资规部门牵头协调人防、住建部门继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验收阶段人防及绿化的技术规程和数据标准统一工作;同时资规部门还需要进一步统一其余审批阶段测绘事项的技术标准。相关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中采用符合“多测合一”技术标准的测绘成果,及时清理并废止与之不符的其他技术规定。

(三)加快成果共享

推进张家港市“多测合一”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多测合一”业务在线办理全流程管理,优化测绘模式,避免重复测绘,实现一次委托。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优化成果资料提交、分发、流转、共享流程,横向实现与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工改系统、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系统、中介超市等系统对接,实现部门之间、前后环节数据共享,纵向实现与苏州大市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测绘成果安全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优化成果资料提交、分发、流转、共享流程,实现部门之间、前后环节之间的数据共享。凡是可以通过部门之间共享获得的成果,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涉及使用大比例尺地形图等基础测绘成果的,市资规部门要无偿提供;前期已经提交且没有变化的成果,后续环节不得要求再次提交,确有需要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委托测绘进行核实。

各许可阶段涉及的厂房仓储类、公益性项目测绘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并委托实施,测绘成果免费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逐步推进除竣工验收阶段中作为联合验收材料的测绘成果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提供,其余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测绘成果免费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进一步减轻建设单位负担。

(四)强化服务监管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或联合体进入“多测合一”服务市场开展业务。测绘服务机构或联合体应当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包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专业子项)、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包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子项)资质,并在张家港市中介超市管理平台备案。

制定并完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多测合一”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督查评估、考核评价、激励、惩戒,提升监管效能,打造信息共享、有效衔接的监管闭环。继续推进“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日常质量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大对开展“多测合一”服务单位的监督抽查力度,确保检查比例和覆盖面,促进测绘服务单位提升测绘产品质量。开展“互联网+监管”,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对信用不良的测绘服务单位,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公布结果,情节严重的移出“多测合一”服务单位名录库,并按规定实施惩戒。积极探索在“多测合一”业务中开展注册测绘师制度试点,积极推动注册测绘师执业落地。

三、工作安排

(一)梳理事项流程

再次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各部门、各单位的测绘管理、服务和生产职能进行有效整合,重新梳理测绘业务流程,整合测绘事项,明确相关测绘标准,规范成果报告样本。(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完善制度措施

在原“联合测绘”技术规程和数据标准基础上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验收阶段人防及绿化的技术规程和数据标准,发布《张家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和《张家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数据标准》。编制“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服务指南、合同范本等配套文件,并公开发布。(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三)建设管理平台

建设张家港市“多测合一”综合服务信息系统,满足测绘服务单位名录库动态更新、实现测绘成果质检、分发审核,最终成果发布共享;测绘单位质量监督评价、信用评级。纵向实现与苏州大市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横向与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工改系统、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系统、中介服务超市等系统对接,实现部门之间、前后环节数据共享。(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冶金工业园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建设管理部(规划部)、凤凰镇建设局)

(四)购买测绘服务

各许可阶段涉及的厂房仓储类、公益性项目测绘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并委托实施,测绘成果免费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五)规范收费行为

加强“多测合一”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重复收费,开展市场价格巡查,保护建设单位和测绘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的“多测合一”市场环境。市资规局下属事业单位提供“多测合一”全链条菜单式测绘服务,供建设单位选择。(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是本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和对本系统工作推进情况的指导和督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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