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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77168/2023-00183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2023-08-29
张市监〔2023〕25号
有效

张市监〔2023〕25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的通知

张市监〔2023〕25号

各科(室)、分局、大队、协会、技术服务中心:

规范我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处理工作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将《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29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

为规范我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处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张家港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我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具体如下:

一、方式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来电、来信或者网络举报均可

举报电话:12315

来信地址:杨舍镇人民中路30号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地址: 网上12315系统(http://scjgj.suzhou.gov.cn/)

二、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我局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反映。

(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的涉及我局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举报。

三、受理程序

(一)反映人或者举报人应提供政策制定机关名称、地址以及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政策制定机关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应当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提倡实名反映或者举报。反映人或者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反映或者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对匿名反映人或者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二)收到反映或者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反映人或者举报人。实名反映人或者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对不同反映人或者举报人反映或者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三)反映或者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反映人或者举报人:

1.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人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2.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3.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4.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5.受理机关发现举报人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6.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反映或者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实名反映人或者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核查程序

(一)收到反映或者举报事项并决定受理后,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内容主要为涉嫌反映或者举报的政策措施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

(二)受理的反映或者举报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反映人或者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三)已受理的反映或者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查处理答复。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对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的涉及我局政策措施举报件,应在收到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1.书面答复;

2.被举报的政策措施;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结果反馈

(一)在核查期间,被反映或者举报的政策措施被废止或改正并消除相关后果的,可以终止核查。

(二)在核查期间,反映人或者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反映或者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终止核查。

(三)经核查,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终止核查。

(四)经核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2.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3.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作出处理意见或终止核查后,应当及时向反映人或者举报人反馈。实名反映人或者举报人要求书面反馈的,应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

附件4:《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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