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MB1502432/2021-00041
部门文件
待遇保障与医药服务管理
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1-05-18
2021-05-18
张医保待医〔2021〕8号
有效

张医保待医〔2021〕8号关于张家港市2021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通知

张医保待医〔202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苏州市级统筹工作政策调整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20〕65号)有关规定,对我市2021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

   (一)调整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将公务员(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费,参保人员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由定点医院扩大到定点医疗机构。

   (二)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的5%为基数,计算全年计入金额,按年计入,不满70周岁的以1350元/人·年为下限,70周岁及以上的以1550元/人·年为下限;上限为3000元/人·年。

二、居民医保

   (一)调整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非就业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200元限额以内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比例结付:三级医疗机构为35%;二级医疗机构为40%;一级以及基层医疗机构为55%,签约家庭医生的为65%。

学生少儿(大学生)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200元限额以内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5%的比例结付。

   (二)调整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4万元以内,结付比例由70%提高至75%;4万元至10万元,结付比例由75%提高至80%。

三、本次调整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2021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点击收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