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工作的通知》(张法政办〔2022〕19号)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施行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通告如下:
一、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的意见(张人社规〔2010〕9号)
2.关于规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管理的通知(张人社规〔2011〕19号)
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张人社规〔2012〕14号)
4.关于转发《印发苏州市关于将残疾人辅助器具、0—6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张人社规〔2012〕25号)
5.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处方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人社规〔2013〕4号)
6.关于建立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三合理规范”督查制度的通知(张人社规〔2013〕5号)
7.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老年病区)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张人社规〔2013〕11号)
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张人社规〔2015〕2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张家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张人社规〔2015〕1号)
以上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适时修订。修订期间,与上位法等依据不一致的条款按上位依据执行。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9月15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9月15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