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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9603/2024-00004
区镇文件
张家港市乐余镇
2023-08-16
2023-08-16
乐政发〔2023〕29号
有效

关于印发《乐余镇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方案》的通知

乐政发〔2023〕29号

各村、社区,企事业各单位,机关各条线(部门):

现将《乐余镇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

2023816

(此件公开发布)



乐余镇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厚植活力迸发的发展沃土,全力支持和鼓励企业敢干,助力乐余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定额奖励

    (一)顾问聘用奖励

受聘为乐余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顾问的单位或个人,每年给予3万元定额奖励。(一年一聘,招商引资顾问和招才引智顾问每年各聘用不超过3名,聘期为一年)

    (二)推荐项目落户奖励(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关键个人)

1.产业项目推荐奖励

①外资项目以到账外资额100万美元为起点,按实际到账资本的2‰予以奖励。

②内资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为起点,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

③符合上述①②条件的项目,如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按1.2倍予以奖励。(单个外资或内资项目的奖励以50万元人民币为上限)

2.人才项目推荐奖励

①推荐人才项目入选张家港市领军人才计划的,给予3万元/个奖励。

②推荐人才项目入选苏州市姑苏人才计划的,给予6万元/个奖励。

③推荐人才项目入选江苏省双创人才计划的,给予10万元/个奖励。

④推荐人才团队落户并获评张家港市级、苏州市级、江苏省级重大创新创业团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个、50万元/个、100万元/个奖励。

⑤推荐海外人才有效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个申报奖励(有推荐协议的以推荐协议为准);推荐海外人才落户并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给予100万元/个奖励。

    (三)企业投入奖励

1.企业完成高企申报流程,列入上级部门有效高企申报名单后,对企业在申报环节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100%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当年度复审企业不享受)

2.对实施技改的现有企业两年内累计购买设备200-500万元的企业给予设备总额不超过8%的补贴。根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ABC三个档次分别予以设备总额的8%6%4%进行奖励。没有进行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企业,以C级标准进行奖励。(该类别奖励总额上限300万元)

3.对实施信息化管理应用平台(ERP系统)、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系统(MES)系统的企业按照当年度采购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该类别总额奖励上限10万元)

4.上市、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拟挂牌企业引进董秘和财务总监类高层次资本运作人才且个人年度薪酬超过50万元的,对超过部分给予引才企业10%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引才补贴。单位柔性引进人才且人才个人年度计税薪酬超过15万元的,对超过部分给予引才单位10%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引才补贴。

    二、积分奖励

    (一)经济贡献

1.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量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档次的企业,分别得2分、5分、10分、15分、20分。

2.年度净入库税收超过(含)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增幅每超过20个百分点,再得0.5分(最高不超过上一档次得分);年度净入库税收超过(含)1000万元的企业,增幅每超过10个百分点,再得0.5分(最高不超过上一档次得分)。

3.对年度工业开票新进入1亿元、3亿元、5亿元和10亿元档次的企业,分别得1分、3分、5分、10分。

    (二)产业转型

1.有效投资奖励

对符合我镇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并列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工业投资项目,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对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相应扶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企业当年实际投入为主,其中生产性投资不低于70%)的企业,分别得1分、3分、5分。

2.智能化改造奖励

①认定为的国家、省、苏州市和张家港市示范智能车间(工厂)的企业,分别得15分、10分、8分、4分(级差得分);获评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企业得3分。

②获评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分别一次性得0.5分、1分、2分。

3.绿色节能发展奖励

对全镇工业重点耗能单位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耗能同比下降幅度、节能项目投入及完成市镇两级下达的减排任务等综合考评前3-5名的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得2分。

    (三)创新投入

1.高企培育奖励

①有发明专利、研发投入、科技人员符合高企认定条件且申报高企的企业,当年度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并通过(但未通过高企的)的企业,得0.15分。

②首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并申报发明3件及以上的企业得5分;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并申报发明2件及以上的企业得2分。

③在资格有效期内从苏州张家港市区域外整体迁入本镇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备案登记,且完成工商、税务等手续的,得8/家。

2.知识产权奖励

①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并一次性缴纳5年年费的,得0.5/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得0.6/件;申请PCT专利的,进入国家阶段的,得0.5/件,国际专利授权的,得0.3/件。

②未备案企业进行发明专利快速预审资格备案并在当年度获得快审发明专利授权,得0.2分;当年度通过江苏省或者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申请并授权的发明专利,得0.1/件。     

3.研发投入奖励

①企业获评省级、苏州市级、张家港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得5分、2分、1分。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得5分;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得3分。

②经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得5分;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最高得15分、10分。

③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设立研发经费辅助账,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或填报研发经费统计报表,研发经费占比达3%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每增加100万元,得0.1分(最高不超过50分)。

④年度代理申报乐余镇10家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率超过60%的科技服务机构,得3分。

⑤对当年通过发明专利快速预审通道申请且授权的乐余镇企业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代理机构0.05分;年度授权50件以上发明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再得3分。

⑥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得5分、4分、3分;获得省科学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得4分、3分、2分;获得苏州市科学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得3分、2分、1分;获得张家港市科学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得2分、1分、0.5分。

⑦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开展合作,引入符合我镇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技术和项目,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每家得1分。

4.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奖励

①企业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进行创业合作,列入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的,得50分。

②企业引进的人才或者自主申报获评国家级人才计划,得20分。

③企业引进的人才(团队)列入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得10分。

④企业引进的人才(团队)列入苏州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得8分。

⑤企业引进的人才(团队)列入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的,得6分。

⑥企业引进的人才(团队)列入张家港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并申报发明5件及以上的,得5分。

    (四)商贸拓展

对货物进出口、服务进出口、限上批发业销售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且总量全镇排名前3的企业,分别得10分、8分、3分(与上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荣誉激励

1.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得10分。

2.获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得20分;获评省专精特新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得10分;通过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企业得1分;入选省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的优秀案例的企业得1分。

3.获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质量标杆企业的分别得8分、5分;被认定为省首台(套)、苏锡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分别得8分、5分。

4.获评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得2分、3分、5分。

    (六)金融支持

1.对当年度企业在境内上市的,最高一次性得80分,科创板上市再一次性得不超20分;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镇,或者本市企业控股异地上市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我镇的,经市级认定属于镇级指标范围内,一次性得80分。

2.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最高一次性得25分;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最高一次性得20分,转新三板(创新层)再得5分。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长板得1分,农业板得3分,科技创新板得3分。

    三、其他事项

1.本方案适用于在乐余镇范围内工商注册、缴纳税金、实施项目的所有企业,于次年集中受理申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各类奖励的认定以上级部门文件、奖励证书、到账凭证等作为依据。

2.以上各类激励,企业、个人同时获得同一类别中多项激励的,除已写明极差享受的奖励外,其余奖励均采用就高不重复原则。

3.申请企业或个人应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使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追回其取得的奖励资金,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取消三年内在本镇的评优评先资格及各项奖励资助。

4.所有奖励类别需提前至乐余镇经济发展局招商条线、科技人才条线、企业服务条线等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实行集中办理、集中兑付;其中积分奖励每年设定总额,具体兑付标准另行商定;经镇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镇财政进行奖励发放。

5.部分已享受一事一议奖励的企业或个人,不重复享受本方案。

6.本方案自202311日起施行,期限一年。以后按实际情况灵活修订调整,由镇经济发展局相关责任部门结合发展状况、上级要求、绩效目标研究提出修订意见并上报镇党委政府,经审议通过后于下一年度实施。

7.扶持奖励资金从年度预算中安排。本方案由乐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镇经济发展局相关部门负责,此前本镇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方案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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