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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9275/2025-00018
区镇文件
张家港市凤凰镇
2025-06-30
2025-06-30
凤政发〔2025〕16号
有效

凤政发〔2025〕16号凤凰镇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试行)

凤政发〔2025〕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凰镇国有(集体)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张家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张财资(2025)1号),结合凤凰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凤凰镇属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镇属各单位(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的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镇属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价处置,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单位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镇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财资办)、资产所有(或使用)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集体)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备案或审批。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镇属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或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财政部门、资产占有或使用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镇财资办审核,按镇党委和政府议事规则提交审议。

(一)单位制定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方案;

(二)评估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或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估值100万元(含)以上资产;

(三)对外投资、土地、房屋、构筑物及文物等重大资产的处置;

(四)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的,包括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处置,或单位资产无偿转让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产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资产进行置换等;

(五)财政核拨单位的资产无偿转让给非财政核拨单位的资产;

(六)其他财政部门认为需要镇党委和政府审议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单位(部门)申请,镇财资办审核,镇主要领导审批: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上;

(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单项资产账面原值20万元(含)以上;

(三)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进行的资产处置;

(四)评估金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单位(部门)填报,经分管领导审批,财资办备案: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限额以下,以及列举情形外的国有资产处置;

(二)本镇级部门内调拨、置换的资产。

填报单位应在资产处置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镇财资办备案。

 

第四章 无偿转让

第十三条 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调拨、划转、捐赠等。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调拨)报批单;

(二)资产处置清单(可以另附)及权属证明;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而移交资产的,应提交相关批文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单位申请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调拨)报批单;

(二)资产处置清单(可以另附)及权属证明;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有偿转让

第十七条有偿转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让、转让等。

第十八条 单位申请有偿转让资产,应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调拨)报批单;

(二)资产处置清单(可以另附)及权属证明;

(三)适用资产评估程序的,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四)有偿转让合同;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置换

第十九条 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条 单位申请置换系统内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调拨)报批单;

(二)资产处置清单(可以另附)及权属证明;

(三)适用资产评估程序的,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四)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章 资产报废

第二十一条 资产报废是指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符合资产报废的情形有: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五)其他符合资产报废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资产报废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回收单位的,其残值可直接用于抵扣相应的费用,抵扣事项及抵扣金额应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单位申请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调拨)报批单;

(二)资产处置清单(可以另附)及权属证明;

(三)适用资产评估程序的,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四)因建筑物、构筑物(含征收后的厂房、房屋、办公楼等)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如有)或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如有)等相关文件;

(五)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提交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资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在涉及处置通用信息化办公设备时、须通过市大数据管理局按涉密流程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开展后续处置流程。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纳入镇公物仓管理,由镇综合办公室统一调配。

经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报镇综合办公室统一纳入公物仓管理,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对镇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报损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缺少、盘亏、毁损、被盗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坏账损失等。

单位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资产报损的认定范围,单位应当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对经批准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调拨)报批单;

(二)资产处置清单(可以另附)及权属证明;

(三)专项鉴证报告(如有);属于盘亏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处置的会议纪要及履行内部公示程序,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坏账损失是指无法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处置(调拨)报批单;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三)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提供相关的催收记录,债务人无法清偿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提供专项鉴证报告及单位情况说明;

(五)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或政府部门有关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章 资产处置流程

第三十条 镇属国有(集体)需处置的资产,由镇财资办根据资产状况决定处置方式。原则上委托镇国资公司,优先通过“国有资产数字化交易云平台(张家港资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或其他渠道,采取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以尽可能获得更高的处置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根据审批权限,应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一)单位(部门)申报。资产处置事项由作为资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单位(部门)申报发起。

(二)评估。对投资、置换、有偿转让以及其他依规章制度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申报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对账面原值单价10万(不含)以下的资产经内部估价或简易询价比价等方式作为参考依据。

内部评估价取包括处置申报单位(部门)、资产处置受托公司在内的5人以上估价平均数。

(三)根据前述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

(四)资产处置。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单位(部门)或受托处置国资公司应按规定完成后续的资产处理工作,并取得有效凭证。

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和有效凭证进行入账、调账、核销等账务处理,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并更新镇资产智慧监管平台内相关数据。

(五)存档及备案。单位(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办理入账手续后,应在15个工作日向财资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偿转让或报废资产处置方式的确认:

(一)评估价值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机构进行回收;

(二)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应优先通过“国有资产数字化交易云平台(张家港资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三)不适合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由处置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由受托处置公司按协议缴入各产权主体账户。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上交镇财政。

受托处置资产的国资公司可以获得资产处置收入的10%作为佣金,由资产处置收入所有者支付。支付方式由双方商定。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镇财资办应积极配纪检部门对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镇属各单位(部门)在国有(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项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本镇以往相关规定中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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