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改善我镇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10〕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通知如下:
一、明确镇域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如发生变化及时核销或增加。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10〕6号)的相关规定并兼顾本镇实际,本着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执行。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镇财政专户,征收统一使用镇财政部门票据,未予服务不得收费。
四、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环卫部门可以拒收拒运,应缴未缴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试行一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镇党委、镇人大
张家港市凤凰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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